当前位置:首页 >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
(二)未经规划许可的,依据建设时的改造政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用地规模和规划建设指标。对符合规划的,确认房屋所有权;对不符合规划的,按本条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1993年11月1日之后建成的农房,属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村庄,建房经规划审批的,按规划审批的层次确认房屋所有权,其中有升建且不超过一层的,升建层部分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未经规划审批,且不超过四层的,三层(含)以下部分确认房屋所有权,第四层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情形的,依据规划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已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农户提出申请,填写处理表;
(二)村级组织按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要求开展农户建房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将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村级组织上报的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村庄,由镇人民政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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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罚款处理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和分户报批图。
(五)村级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
(六)农户凭处理表、补办的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农户提出申请,填写处理表;
(二)村级组织调查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将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村级组织上报的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处理条件的农户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处理前应当报国土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八)农户凭处理表、补办的用地审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联建的,须由村(居)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并应共同申请处理历史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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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需拆除的农房,在未拆除之前,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超占宅基地、超建建筑的面积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因实施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联建的农户,可按共有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合法取得的农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处理。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使用权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有偿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和办法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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