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doc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篇一:散装水泥购销合同 散装水泥经销协议
合同编号:YW2013-6-3 (水泥) 签订时间:2013年6月3日 签订地点: 供方: 需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需方为供方散装水泥直销客户,就供方向需方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定、质量要求和供货时间。 1、 产品名称:“云维”牌水泥(散装);生产厂家: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产品规格编号: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P.O52.5,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 水泥执行《GB175--2007》标准。
(2) 试验报告:供方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的7日内寄出3天强度以及各
项早期实验结果,28天的强度试验结果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的32天内补报。
2、 供货时间:自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合同的订货数量吨水泥,最终以实际发货量为准。需方每月20日前向供方报送次月水泥需求量计划,并提前1天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供方次日提货数量及车辆信息,供方每月按计划保证供应,如遇特殊情况,有关一方提前通知对方。
2、产品的计量单位:吨。
3、计量方法:对发货数量的确定以供方出厂过磅单为依据,需方复磅。若出现磅差:
(1) 磅差在3‰以内,以供方过磅单为准。
(2) 磅差超过3‰的,需方应在收货后24小时以内通知供方,双方协
商解决;若属于供方责任,则由供方补足数量。 第三条:产品的交付方法、交货地点和运输。
1、交货方法:供方将货物交付给需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需方委托的车辆在供方工厂提货期间,因装运散装水泥而开启、封盖散装罐车罐体上部封盖、或装运袋装水泥整包、盖篷布、移动车辆等业务由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承运人负责,供方不负责该项责任和义务,与该事项有关的一切责任由需方负责。
2、交货地点: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水泥栈台。
3、运输:需方或需方委托的承运人自提自运,运杂费由需方承担。产品自供方交付给需方或其承运人后,在运输过程中淋雨受潮或因需方在仓储、保管不当,导致水泥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或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需方也可委托供方代为运输,运输费用的结算由双方即时协商。 第四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方式。
1、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当期价格以供方的书面价格确认函为准。
2、优惠政策:供方每月依据生产计划给需方下达销售任务,按需方实际完成的销售量给予需方一定幅度的优惠结算,具体优惠方式为:P.C32.5和 P.O42.5完成任务量85%以上,给予每吨15元的优惠结算,完成任务量的95%以上,给予每吨20元的优惠结算。
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货款由需方转账或存入供方指定银行账户;优惠结算当月兑现。
3、需方提供与各项目单位的代购协议给供方、供方凭代购协议及开票资料,开具普通发票给需方的各项目单位。 4、合同终止时,需方应在7日内与供方核对往来帐务,供方如实开具普通发票。
第五条:产品质量验收方法及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以供方品质部门所取的同编号出产水泥检验结果为准,封存样品90天。对产品质量的验收及产品质量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按国家标准《GB175--2007》执行。需方有质量异议的,须于收货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违约及责任。 供方:
1、供方所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国家标准,由供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地经济损失。由于产品使用人违反产品使用的国家有关规范而造成的事故或损失除外。
2、需方直供的商混和工程项目,供方不能低价另用他人和直接供货,如供方违约、承担每车违约金50000.00元给需方。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供方供货过程中有意刁难需方不能提货,导致需方供货的工程项目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4、由于供方机械检修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出现水泥供应不足、供方同意需方采购其他水泥,同时需方有权临时及长期终止合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