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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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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1:17:07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

一、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有关归责原则之立法例

纵观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在产生过程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但是,在具体的实体法相关规定中,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或者说,又具有个性的方面。

(一)英国立法例。英国《王权诉讼法》第2条1规定:“凡有责任能力之成年人,其应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王权得为侵权行为上此等责任之主体。”该条规定的关键词是“侵权”,按照英国赔偿制度的概念,这种“侵权”,就是过错情形下的侵权。第2条6的规定就更清楚:“就任何官员之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不得依本条之规定,对君权提起诉讼,但该官员直接或间接由君权任命,就其履行职务之行为,或于行为当时,其职掌经财政部批准并由政府支付薪俸之公职人员,不在此限。”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等,已经明确的写了出来,这些都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我们说的归责原则。

(二)美国立法例。美国的《联邦侵权法》第1346条规定,以美国政府为被告的侵权责任,是联邦政府的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根据第2674条的规定,“应于同等方式与限度内,与私人一样地负民事责任”。这里可以看出,美国国家赔偿强调的是过失责任,实行的是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和主观上有过错的双重过错原则。

(三)法国立法例。法国采用的是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基于特殊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公务过错可能采取积极方式,也可能采取消极方式,可以表现为行政活动的组织不良和管理不良,也可以表现为公务人员的疏忽、怠惰、自私。无论事实行为、抽象行为、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均能产生公务过错。此外,为了弥补公务过错原则对于国家赔偿不周的缺陷,法国行政法院还引入了特殊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求完善。正因如此,这种归责原则得到西方国家许多学者的赞誉。

(四)德国立法例。德国的国家赔偿依据目前仍然是《德国民法典》,主要还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9条的规定。其规定如下:“在违反职务上的义务的情况下的责任:(1)公务员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违反其对第三人所负的职务上的义务的,必须向该第三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公务员只有过失的,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时,才能向该公务员请求赔偿。(2)公务员在判决诉讼事件时违反其职务上的义务的,只有在义务的违反属犯罪行为时,才对由此发生的损害负有责任。前句的规定,不适用于以违反义务的方式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职务的情形。(3)受害人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怠于使用法律上的手段避开损害的,赔偿义务即不发生。”德国民法典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表明其归责原则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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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法律思考 一、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有关归责原则之立法例 纵观各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产生,在产生过程方面具有某些共性,但是,在具体的实体法相关规定中,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或者说,又具有个性的方面。 (一)英国立法例。英国《王权诉讼法》第2条1规定:“凡有责任能力之成年人,其应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王权得为侵权行为上此等责任之主体。”该条规定的关键词是“侵权”,按照英国赔偿制度的概念,这种“侵权”,就是过错情形下的侵权。第2条6的规定就更清楚:“就任何官员之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不得依本条之规定,对君权提起诉讼,但该官员直接或间接由君权任命,就其履行职务之行为,或于行为当时,其职掌经财政部批准并由政府支付薪俸之公职人员,不在此限。”故意、过失或重大错误等,已经明确的写了出来,这些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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