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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法理念也从权利至上向权利互惠转变。 2.3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与商法理念的契合
现代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资本和智力经营为特征的市场交易行为。商法通过各种渠道,克服各种阻力,采取各种办法,不遗余力地恢复其国际性,提出了新的商人习惯法的概念,产生了将国内商法纳入现代商法,使其成为现代商法有机组成部分的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这种时代背景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两大特点:第一,是国际性,第二,是具有资本和智力经营性,与知识经济相适应,市场交易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智力经营行为;一类是传统产业的资本经营行为。作为现代商法的调整对象,无论是智力经营行为还是资本经营行为,都是以资本增值为最终目标,它包括资本营运增值和资本结构优化增值。资本营运增值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对资本的组织、对资本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现代化,现代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要求其提供的制度必须能够保证资本有效的营运。资本结构优化增值要求市场交易主体必须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产权结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时,必须提供能够保证有效地实现资本结构优化增值的规范。现代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法,它既能实现资本增值的本质要求,又要使市场交易行为受社会责任的约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现代商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这种既保护又制约的市场交易关系,反映在商事立法上,就要兼顾投资安全性与投资自由性的均衡,兼顾主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均衡,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现代商法理念。
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法理念的确立
3.1我国商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的现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要先行。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就是加强商事立法。自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商事立法的步伐随之加快,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商法,即1992年《海商法》、1993年《公司法))、1995年《保险法))、1996年《担保法》和《票据法》、1998年《合伙企业法》、19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等,我国的商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几年来,我国商法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市场经济行为的调整,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因而带有过渡时期的特点。在计划体制下,由于经济主体不允许有自己特殊利益,它们之间为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为的行为,并不是以市场为指引,并不以资本增值为目标,尽管有时这些行为也以合同形式体现,但都是在行政指令下完成的缺乏主体意志的行为。
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它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价值规律办事。而市场是指在一定法律框架中进行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体系,它被描述成一种制度过程,在其间市场参与者作为个人彼此相互作用,各自追求自己的目的,所以市场中发生的各种交换活动即市场行为,无非就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谋求最大利益的行为,也正是由于利益驱动下的市场主体的无数次的博弈实践,才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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