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析错斩崔宁法律问题
话本《错斩崔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 要] 宋元时期的《错斩崔宁》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公案”小说,在国内外流传颇为广泛。首先,本文简述了这一“公案”故事的梗概:接着,将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中国古代的政治理念、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特征三个维度对“错斩崔宁”所造成的冤狱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从裁判者的逻辑推理和司法程序两方面较详细地分析了这一冤狱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字] 法律与文学 冤假错案 司法 刑讯逼供 原因
Abstract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of to Chinese ancient political philosophy, law and so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dimensions of\miscarriage of justice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inally, from the referee's logic inference and the judicial procedure in detail analyzed the miscarriage of justice, the existence of legal issues, with a view to legal research of our country benefit. Keywords: Law and literature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Justic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Reason
收入于《京本通俗小说》的宋代话本《错斩崔宁》,是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具有典型性的冤案,后以此为底本改编的戏剧《十五贯》,经明末冯梦龙纂辑,载录于《醒世恒言》一书中。近来,在法律与文学运动浪潮席卷下,许多古代优秀文学作品在法学界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并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比如,苏力认为《十五贯》中的官员不属于有意制造冤案,而主要是因为证据缺乏、审判能力不足以及过于自信。[1]也许受苏力思想的影响,孙光宁认为在错斩崔宁案中,司法官员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裁判的,所以在认定案件事实问题上出现的错误并不应当归责于司法官员。在正式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杜绝案件错误的情况下,引入并提升更多法律制度内的科学因素应当成为我
[1]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5页。
第 1 页 共 1 页
们从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在崔宁案中,无论是直接的刑讯制度,还是其他相关制度设计,都没有对作为司法官员的临安府尹形成限制。相反,临安府尹从未超出正式的法律制度框架。[2]而张建伟则认为,崔宁的冤案(包括陈二姐)是按照这样一个公式进行的:合理的怀疑加上刑讯——崔宁的冤案是在合理的怀疑的基础上构筑的:刘贵被杀,刘贵所有的十五贯钱失踪。陈二姐离家,途中遇崔宁并与之同行,崔宁随身携带的钱财正巧十五贯。这些事实和证据显示崔宁与陈二姐的犯罪嫌疑如此重大,难怪审判者已先存了一个有罪的确信在心里了。[3]
综上所述,学者认为这起具有典型的冤案之所以产生,主要原因如下: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导致获取证据困难;中国古代未实现无罪推定,只好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口供,造成冤案;《十五贯》中的情节过于巧合,以致官员有足够理由对之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作出错判。然而,上述研究均缺乏将案件全面置于其被创作或所指向的时代,根据当时的法制知识作详细比对、探讨。因此,得出的上述结论是否可靠,颇值怀疑。为此,针对上述各家结论,本文试分析案件具体情节、对比宋(《错斩崔宁》)和明(《十五贯》)时期的法制,详加辨析冤案产生的原因以及从法律的维度剖析整个案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故事梗概
《错斩崔宁》见于宋代的《京本通俗小说》卷十五,《醒世恒言》卷三十三收入了这个故事,文字略有不同,题目改为《十五贯戏言成巧祸》。“错斩崔宁”所叙故事发生于南宋高宗时期,案情简叙如下:刘贵醉后戏言,以十五贯钱典卖其妾二姐,明日即将送走。二姐信以为真,当晚借宿邻居家,次日清晨在回娘家的途中相遇青年崔宁,两人同行。当晚二姐走后,刘贵被窃贼谋财害命。不久,邻居追来将二人扭回,恰好在崔宁身上也搜出他卖丝帐所得十五贯钱,刘妻断定是他诱妾谋财行凶,扭至官府。崔、陈二人屈打成招,被处以极刑。后来,刘妻被迫嫁于静山大王后,方知他乃真凶,出告临安府,真凶终伏法。清朝人朱素臣以《十五贯戏言成巧祸》为基础改编成戏剧《十五贯》,[4]这个戏剧在新中国成立后曾被改编成昆曲《十五贯》,拍成戏曲影片。戏剧《十五贯》内容框架与宋明时期的大致
[2][3]
参见孙光宁:《法律制度中的科学因素———以“错斩崔宁”为例》,载《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5期。 参见张建伟:《缘何错斩崔宁》,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 [4]
参见(清)朱素臣:《十五贯校注》,张燕谨、弥松颐(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第 2 页 共 2 页
相似,不过诸如人名、案件当事人与被害者的身份关系、案件的结果及时代背景有所不同。特别不同的是,戏剧《十五贯》将时代背景改为明朝,且此冤案由明朝著名清官况钟经实地调查,破获案件真相从而平冤。
二、《错斩崔宁》这一冤案产生之原因分析
首先,从中国古代政治理念视角分析,我国的“民本”与“德治”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在彼时,整个社会认为国家的基础在于人民的认可与拥戴。一旦统治阶级失去民众的认可与拥戴,即便“天命”政权也会覆亡,改朝换代。相传“民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讲得就是这个道理。另外,对统治当局来说,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首先必须做到“爱民如子”,因此,官府与民众拟比父母与子女。尽管这些政治话语,读来并非没有亲切与温情;但是,在现实政治领域里,官府与民众往往成为相互对立的双方,并且官府对民众的支配权力甚巨。就司法审判而言,这种官民上下之间的差距,也就成了错案冤狱产生的一个关键原因。因为,官吏好比父母,而对中国古代伦理准则来讲,天下没有不是的父母;父母惩戒责罚子女,乃是理所当然的权力与职责。于此相反的是,子女只有顺从父母的义务,这是“孝道”所系。这种社会伦理与政治伦理之准则,极易造成官吏的刚愎自用与自以为是;与此同时,也极易导致对民众申辩权利的无端剥夺。我们只要读读小说的描述,也就可见一斑。当刘贵小妾陈氏与崔宁供述事实时,府尹不仅斥为“胡说”,而且还要“大怒”。如此一来,要得案件之真情实况,要使案情之水落石出,也就平白添上一层障碍。加以官吏是大人是老爷,两造是小人是蚁民。官吏甚至还以“苦虫”呼之,俗话所谓“人是苦虫,不打不招”是也。案犯非人耶?官府既以“非人”看待两造,一到公堂必非好人;因此,官司而曰“打”殆非偶然。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定罪必须依据众证。因此,左邻右舍等等干连证人的证词也就至关重要。这桩冤假错案的形成,就是因为这些证词。其实,我们可以反问:有谁看见刘贵被杀呢?知府大人没问,却相信邻舍的证词。又是谁下手杀死刘贵呢?府尹也不关心,只是“朦胧”指控“奸夫奸妇谋财害命”。回过头来,既然这一问题没有解决,知府大人何以定罪量刑了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中国
[5]
[5]
徐忠明:《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第 3 页 共 3 页
古代司法实践中,往往要以得到被告的“自供”口词作为认罪的终极根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是官府判决的“合法”依据和“道德”前提。换言之,这是罪犯自己对犯罪事实的“认可”。如此,判决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也就无可怀疑。简言之,不是官府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而是被告对自己犯罪的认可。如此,问题也就成了不是官府冤枉“好人”而是被告确有罪责,应当受到惩罚。
最后,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熟悉的“乡土社会”里,无论城市抑或是乡村,人们都被置于严密的户籍网络系统之中,受到保甲制度的严格控制。经过保甲编制的邻舍里面,他们承担互相之间的监督与连带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如果邻舍之间有人违法犯罪,他人不仅承担迅速举报的义务,而且成为案件的干连证人。如此一来,摆脱案件的干系,乃是邻舍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他们也就必然希望尽快把具有“嫌疑”的案犯扭送到官府审断,以便从中脱身。如果案犯不能及时捉获,官府自然责无旁贷;不过,邻舍地方也有协助寻拿人犯之义务,甚至会被拘拿到官府候审。可见,一旦邻舍地方发生命盗重案,就会搞得人心慌慌,弄得鸡飞狗跳,从而打乱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成为这一冤狱的诱因之一。
三、法律推理:违背基本生活常识和司法习惯
“错斩崔宁”案的情节似乎是“巧中巧”,以致于学者认为府尹的判决建立在合理性怀疑的基础上:刘贵被杀,当晚二姐竟弃门而出,旁人看来,若与此案无关,又何故逃走?此其一;二姐与陌生青年男子崔宁同路而行,“男女授受不亲”,若无奸情之嫌,又因何同行?此其二;刘贵丢钱十五贯,而崔宁身上恰搜出十五贯,数额完全一致,不是赃款,又是什么?此其三。[6]
但若仔细分析,建立在此三层关系基础上的合理怀疑只是表象,并不必然将司法官员引向有罪的判定。府尹偏听一面之辞,固执己见,将一系列巧合想当然地当作认定案件的事实,多处违背社会常理、司法常识,尤其是违背了宋朝法律对于司法过程的程序性规范。理由如下:
首先,相处几年的邻居理当了解二姐的平时所作所为,一贯未见奸情,怎么可能在丈夫外出的一两天之内勾引、产生奸夫?正如二姐在作品也曾反驳众人对她
[6]
邓建鹏:《也论冤案是如何产生的──对<错斩崔宁>、<窦娥冤>的再解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第 4 页 共 4 页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