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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a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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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8 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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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安全、卫生、地震评价制度。

第二章 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系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由安全环保局委托有关部门参加具体的监督工作),安全环保局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和中签署建设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委托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直属企业应分阶段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汇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3、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三同时”审查,安全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的建设项目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具有国家颁发的A级资质和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卫生和地震的预评价。安全、卫生和地震的预评价报告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国家政府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将审定后的报告和审定意见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编制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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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完成该场地所在区域(含预留发展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严禁重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地震预评价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专门审查机构组织国家安全、卫生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进行,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设计的,应按变更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确保按安全、卫生和地震预评价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如修改设计,应按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进行安全、卫生、消防专业验收:

1、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符合设计要求; 3、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生产监控仪器、设备,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5、制定了应急预案;

6、对所存在的问题已进行了整改;

7、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报告; 8、能提供试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面记录。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要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安全、卫生评价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业验收由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向国家安全、卫生和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申请;集团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安全、卫生和消防进行验收;直属企业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属企业自行组织安全、卫生和消防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卫生和消防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督促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单项验收。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安全、卫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门的监督; 2、及时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卫生、地震安全性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和备案、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施工图、安全和卫生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

3、在编制工程预算计划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所需资金及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和卫生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投资计划;

4、向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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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出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为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5、在试生产运行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进行调试和改进,全面记录试生产过程中的运行状况,组织进行安全、卫生及消防培训教育,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6、对建设项目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验收单位。

第十七条 直属企业计划部门职责:

1、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消防和地震灾害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论证,确保资金投入;

2、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审查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予通过;

3、对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单项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应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的机构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2、根据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审查核准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论证内容、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卫生及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举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责任:

1、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卫生、消防和抗震设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批(查)意见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专篇,完善初步设计中安全、卫生、消防和抗震设防的设计内容;

2、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及消防方面的设计内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结论意见的要求;

3、不应随意变动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如有重大变动应征得原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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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四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

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4、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1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中。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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