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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缺陷婴儿出生 婴儿父母如何维权
近年来,高西宁律师相继接到来自全国各地具有重大缺陷婴儿出生的咨询电话,这些婴儿出生前虽然经过医疗服务机构的检查、指导,但却由于医疗机构的疏忽大意或未能尽职尽责,导致具有重大缺陷及重大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出生,给婴儿家庭造成巨大精神负担和重大经济损失。“缺陷儿出生”又称“错误出生”或“不当出生”,其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医疗诉讼,在诉讼主体、案由、证据、鉴定、赔偿等各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侵权之诉,需要特别的把握。为此,我们特公布以下案例,以期对这些婴儿家庭选择正确的案由、方法维护权益提供帮助。
张丽李涛诉西安市第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代 理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张丽、李涛的委托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张丽、李涛诉西安市第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张丽、李涛系夫妻。张丽怀孕前和怀孕后一直在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及妇产科接受生殖医学检查、指导和诊断,先后检查达84项次。7月30日,西安市
第四医院为张丽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中孕,单胎存活。”8月16日,西安市第四医院出具产前筛查报告单,报告显示“唐氏综合症风险率1/729(参考范围<1/270)”,“产前筛查结果小于截断值”。后西安市第四医院继续对张丽进行观察、检查和孕期指导。11月21日,西安市第四医院再次对张丽进行超声检查,超声提示胎儿无异常。次年年1月18日张丽产下一男婴,取名李一舟。2月1日,李一舟经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染色体核型分析及陕西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21-三体综合症”(唐氏综合症)。2月22日,李一舟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膜周部),左向右分流;动脉导管未闭,左向右分流;卵圆孔未闭,左向右分流;二、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 7月1日,西安市碑林区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李一舟核发残疾人证书,残疾等级:三级。
二、关于本案的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基于充分信赖而在西安市第四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行孕前、孕期检查、指导及产前筛查,并交纳了相关的费用,先后检查达84项次之多,其目的在于确保生出健康的小孩,而这也是西安市第四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开展此项服务的目的所在,故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特定目的的医疗保健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进行产前生殖医学检查医疗服务的目的和义务,就是为了防止有重大缺陷的胎儿出生。所谓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性染色体异常,又叫做21三体综合征,其第21对染色体为三体,比正常胎儿多一体,唐氏综合症的检查、诊断早已不是技术难题,只要进行绒毛活检(早期)或羊水穿刺(中期)就可明确诊断。被告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的重大缺陷,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及合格的设备条件,或者被告认为其所进行的产前检查及所做出的检查报告毫无意义,那就应当事先告知原告。被告事先并未告知原告其检测不出胎儿的重大缺陷,也并未告知原告其检查结果毫无意义,没有进行绒毛活检或羊水穿刺及染色体检查,因此本案的缺陷情形应在被告检查的责任范围之内。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后,对于早已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完全可以检查出的胎儿的重大缺陷没有检查出,没有针对其具体的检查结果作进一步的复查、确诊,没有进行绒毛活检或羊水穿刺及染色体检查,也未向原告说明到其他医疗机构作进一步的检查、确诊,导致原告具有严重先天性疾病和重大缺陷的婴儿出生,致原告以优生优育为目的的医疗保健服
务合同的目的落空,故被告存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周艳、郑庆伟所生小孩的身体缺陷虽不是西安市第四医院直接造成,但西安市第四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作为开展此项服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尽到其专业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预见义务、审慎注意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帮助原告合理的防范风险的发生而实现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致使原告具有重大缺陷和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出生,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负担和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产前检查行为和生殖医学服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原告作为受损害方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违约之诉要求被告西安市第四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合法。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
1、本案被告以原告小孩身体缺陷系先天性发育异常所致,与产前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无过错责任”来进行抗辩,但过错责任属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所明确追究的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主要谈两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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