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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土地和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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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8 18:53:07

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秦朝汉朝户籍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 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孝公六年(公元前 356年),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可知当时的户籍重在什伍相连,主要登记现存户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到秦王政时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 231年),“初令男子书年”①,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年),“使黔首自实田”。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并为其提供租赋徭役剥削。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当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时,萧何首先就收取秦丞相、御史府的“律令图书”,使刘邦“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②,从而为封建政权恢复和健全户籍制度奠定了基础。接着,西汉政权采取恢复秦民原来爵位和田地等办法,招抚战乱中的流民重新登录户籍。又因张苍为秦时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故以张苍为计相” ③,加强对全国户籍的建设和管理。丞相萧何

等制定的《九章律》,其中就有《户律》,进一步把户籍的编制和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汉代的户籍又称“名数”。《汉书·石奋传》师古注曰:“名数,若今户籍。”因当时把户籍写在木简或竹简上,故亦称“版籍”、“名籍”。《后汉书·仲长统传》说:“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当时一般以每年秋八月进行人口调查,编造户籍。这一习惯由来已久。《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睡虎地云梦秦简·仓律》说:“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西汉建立初年,就恢复了这一制度。《汉书·高帝纪上》云:“汉四年(公元前 203年)八月,初为算赋。”从此,“汉法常因八月算人”,即以“八月案比而造籍书” ①。

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户口和财产的情况。其中户口情况记载户主姓名、职务、籍贯、爵级、年龄及其家属;财产情况记载每户的动产、不动产及其訾算。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

不得随意迁徙,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规定: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者,“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汉书·淮南厉王传》亦指出:“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所以汉政权经常打击那些“脱亡名数”的王侯、官吏与豪强。

为了加强对编民的控制,国家规定出游之人必须持“符”。秦简《游士律》云:“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对于没有符的游士进行严厉惩罚,主要是为了防止编民脱籍流亡。这种符又称“信”或“传”,类似于通行证。景帝四年(公元前 153年)规定“诸关用传出入”,就是防 备亡命之徒犯上作乱。“符”一般用竹简为之,其上除记载本人姓名、职务、籍贯、年龄外,还记有便于识别的身高、肤色等特征。

如果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那么我国是从何时开始制订调查户口、编写户籍制度的呢?一般认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和户口编制制度,“十户为一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若

干乡为一县”。全国从基层到中央政权,都通过户口制度像编席织麻一样编织起来,整齐划一地进行登记。

但是也有人认为,秦朝的户籍制度,实际上应从秦孝公就开始了,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也是清查户口、按户分田地,每户一百亩。商鞅变法的户口编制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要除名,官吏要经常检验户口,凡是在册人户,都得向国家缴纳赋税,充服兵役,维护地方治安,检举捉拿“奸人”。

有的奴隶可以结婚生子,成家的奴隶称“臣”,以“家”计算,史书有奴隶主买卖和赏人“臣五家”、“臣十家”乃至“臣一百家”、“臣二百家”。历代王朝对户口十分重视,中央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对全国的户籍进行管理,周朝始置“司徒”官位,其职掌为治理民事,掌握户口,官司籍田、征发徒役和收敛财赋。春秋时沿置。秦代及汉初有“治粟内史”,其职掌与周朝时“司徒”类似。三国时专设户部,魏晋南北朝时为度支部,后周、隋朝称为民部,唐朝因为要避讳李世民的“民”字,将民部改为户部。户部是中央官僚机构六部之一,长官为“尚书”,其副手为“侍郎”。实权很大,掌土地、户口、农垦、钞币、租税、漕运、救荒、官俸、兵饷等。此后各代沿置,一直到清朝末年才又改为度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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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秦朝汉朝户籍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 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秦孝公六年(公元前 356年),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可知当时的户籍重在什伍相连,主要登记现存户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到秦王政时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 231年),“初令男子书年”①,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 216年),“使黔首自实田”。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并为其提供租赋徭役剥削。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当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时,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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