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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 股权转让 异议退股权 公司类型 自由 外传限制; 5年利;合并分立转;延期 一人公司;国独公司; 自由 自由,例外主体限制; 合并分立 上市公司;
商法之二 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担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高度人合性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F14、15、16、17)
1.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出资:合伙人可以使用权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三29)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执行、忠实义务、盈亏分担、债务清偿)
1.合伙事务执行(F26-29、30、37): (1)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事务由一人或数合伙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监督——异议——暂停——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事务的决议: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法定除外) (4)一致决事项,合伙协议约定除外(F3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11-三-93)
A.张某认为“通程”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2.忠实义务(F3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盈亏分担(F33):(1)约定→协商决定→实缴出资→平均分配、分担;(2)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题: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
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03三62)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E.约定利润平均分配但是甲不承担亏损 4.债务清偿(F41、42):双重优先原则
(1)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不能清偿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不能清偿的——合伙收益——或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三74)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份额处分、身份变更)
1.份额转让与质押
(1)转让财产份额(F22、F23、24)
①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伙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出质财产份额(F25):
以(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2001年8月,甲将其份额转让给其司法辅导班同学韩小谊。2002年,乙擅自将其份额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张三提供质押,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质押,该质押效力如何?
2.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F43):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后果(F44):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外约定内部有效 丁小磊2012年5月以100头猪加入杨缘庆和王识的“加多宝”养猪场(普通合伙企业),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明确约定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效力如何?如果加入有限合伙做有限合伙人呢?
3.退伙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F45、46)
①单方退伙:约定期限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未约定期限的,不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前30天任意预告。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1-三-92)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2)法定退伙 ①当然退伙(F48):——因客观情况;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除名退伙(F48):——因过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自接到之日起除名生效。有异议的,三十日内起诉。 (3)合伙人资格的继承与退还份额(F50):
①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②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合伙人(退伙)。
(4)退伙的后果F50-54: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2007 年 3 月,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 6 月甲与丁结婚。2007 年10 月,甲与丁生女戊。2008 年 8 月,甲因车祸去世。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05 三 63、08 三 26、09 三 28)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丁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如乙、丙同意,丁、戊依法取得普通合伙人的地位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丁、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如果庚是甲的唯一继承人,而庚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向庚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行业限制(F55):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2.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F57、58)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有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律所无法按约支付房屋租金100万,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乙律师和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800万,该损失如何承担?如果律所承担了责任,可否向乙丙追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管理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F61、62)
1.合伙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执行、忠实义务、盈亏分担、债务清偿)
1.合伙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表见普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F68):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忠实义务:有限合伙人可同企业交易、同业竞争,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3.盈亏分担: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必须共同承担。 4.债务清偿:个人财产——合伙收益——或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 刘德滑加入某从事餐饮有限合伙企业,其可否再投资或入伙其他餐饮企业?其可否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该有限合伙企业?其可否主张独占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其他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分红?其可否选择对该企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份额处分、身份变更)
1.份额转让与质押: (1)有限合伙人可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出质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2.入伙(F77):对入伙前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退伙
(1)当然退伙(F78、79):两亡一丧一执行;有限合伙人为“无限人”的,不退伙。 (2)资格继承:有限合伙人死亡或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该有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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