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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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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内窥镜科用房

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应自成一区,应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16.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可设观察室。

5.16.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

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 5.17 理疗科用房

5.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的有关规定。 5.18输血科(St库)用房

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5.19药剂科用房

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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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5.20中心(消毒)供应室

5.20.1 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5.2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1 营养厨房

5.21..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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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洗衣房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

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太平间

5.23.1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固体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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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

5.24.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25防火与疏散

5.25.2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5.3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5.4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25.5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25.6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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