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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条件:
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是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拥有二氧化硫排放高架源的、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排污单位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单位
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保证交易后其二氧化硫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二氧化硫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配额。
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交易采取双方自愿商定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由双方参照二氧化硫削减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受让方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行性评估。有建设项目的受让方可结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并进行。
由受让方向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排污权交易意向书、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出让方和受让方(指排污单位)原排污许可证副本和三个年度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受让方(指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计划、经贸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省经贸部门根据受让方提出的申请,组织对下列内容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条件;
交易是否符合江苏省电力发展规划,是否满足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的需要; 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
出让方和受让方(指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受让方(指建设单位)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计划、经贸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等材料。
受让方和出让方根据省环保部门批文,就双方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签署书面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交易标的; (三)配额的数量; (四)转让的时间和价款; (五)交割方式和时间、地点; (六)排污总量的监控方式; (七)交易费付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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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省环保部门批准的文件和交易双方书面合同,为交易双方办理二氧化硫排放配额转让手续,同时建立二氧化硫排放动态档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交易双方核发或者重新核换排污许可证。
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省环保部门批准的交易要求和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应按时将交易费汇至交易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确定的银行帐号。 出让方应按时到当地省辖市环保部门办理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划割手续,划割之后,出让方失去了这部分配额的使用权。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二氧化硫排放跟踪系统。
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置固定源在线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系统,该系统必须连续对每小时二氧化硫排放进行跟踪监测。
排污单位新安置或者已安置但尚未通过验收的固定源在线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经1个月正常运转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证后,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在通过验收后取得的监测数据可参与总量核算。
交易双方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上报“大气污染物排放季报表”。 当地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应当对本辖区内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状况实施监督监测,核定其排污总量,按时上报大气污染物监督监测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季度汇总表。 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度应当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排放状况和排污权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排放配额之外从任何设施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排污单位富余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利用掌握的配额使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对私下交易、谎报排污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交易程序行为的,由省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骗取富余排污配额出售获利、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由省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限期治理制度 一、概念
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的排污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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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期治理的对象
(一)位于特殊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所谓特殊区域,是指国家为了某种特殊需要,而对特定的环境要素依其特性划定的、采取特别措施加以保护的区域,它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对象,其环境质量条件要高于一般地区。 (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污染源
对这类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并不是超标排放就限期治理,而是造成了严重污染才限期治理。 三、限期治理的内容 (一)限期治理项目
根据污染源、区域环境和环境污染严重程度及性质等来确定限期治理的项目,一般分为点源性治理项目、区域污染治理项目和行业污染治理项目三大类。 (二)限期治理目标
对于具体的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达标排放;
对于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 至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但是,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除浓度目标外,还有总量目标,即要求污染源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其总量指标。 (三)限期治理期限
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污染严重的程度、质量的难度等因素,但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1年。 四、限期治理的决定 (一)《环境保护法》规定
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不是环保部门,而是有关的人民政府。对于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及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于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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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四)《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五、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
对经过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处以罚款由各级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一、概述
(一)突发环境事件 1、概念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2、特点 发生难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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