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管理办法(2011年7月最新版附带图例)
机食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之一的认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园产品应有自己的品牌,建立产品质量信誉,商标通过工商部门注册。产品100%品牌化销售,应不断维护品牌信誉,扩大品牌影响力。
九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标准园创建的管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标准园创建的管理工作。标准园创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创建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园产品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对标准园创建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组织一次抽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产品质量监测及抽查考核工作,及时公布监测考核结果。种植业管理司委托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负责标准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调研、检查、汇总、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网站的宣传、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标准园创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应定期对创建基地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标准园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
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要制定管理措施。对辖区内标准园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报省、部行政主管部门。作物收获期内,要加大产品抽检和现场检查的频次,确保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
十 标准园创建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包括园地要求、栽培管理要求、采后处理要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
(1)标准园内发现使用禁限用农药的;
(2)发生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事件,且处理不当的; (3)农药残留监测样品超标率(按CAC标准)连续两次高于3%的;
(4)在考核、检查或产品认证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创建工作内容有缺项的。 (6)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四条 创建资格保持。标准园创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的保持创建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创建资格:
(1)连续两次部级考核不合格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限期整改后无明显改善的;
(3)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 已被取消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资格的不得使用“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称号。
十一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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