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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管理办法
农业部优农中心 2011年6月28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园艺作物标准园(以下简称标准园)创建深入开展,促进标准园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示范带动园艺产品质量全面提升和效益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标准园,是指纳入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管理范围,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生产基地。 第三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标准园创建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 标准园建设基本要求
第四条 法人要求。标准园创建主体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五条 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农业生态环境(大气、农用水质、土壤)应符合国家GB/T 18407.1、18407.2和农业部NY 5000系列标准所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第六条 规模要求:设施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设施内面积)2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水果和茶叶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
第七条 基础设施要求。园内水、电、路设施配套,确保涝能
排、旱能灌,主干道硬化。
第八条 生产要求。标准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生产标准的要求,制定适用本地区的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
第九条 质量管理要求。标准园应建立并完善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检测、产品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示范带动要求。园区的产品经济效益高于县域内同类产品平均效益的15%以上,示范带动周边区域10000亩以上。 第十一条 标准园应在基地设立标志牌,标注生产者名称、责任人、目标任务、建设规模、使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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