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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08〕288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
评选办法(2008 版)》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工程公司,国网直流工程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版)》已 由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输变电 工程 评选 办法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008 年 3 月 31 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
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精品意识,推进基建标准化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上台阶,建设坚强的国家电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或控股的 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组织 110(66)千伏电压等级的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
第三条 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重点考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质量优良性、技术适用性、功能可靠性、全寿命周期成本合理性。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电网公司投资建设计划,其中工程规模要满足以下要求:
1.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等,下同)工程的电压等级为 220 千伏及以上。
2.输电线路工程电压等级为 220 千伏及以上、长度超过100 公里(同塔双回及多回线路长度超过 65 公里)。大跨越工程不受线路长度限制,但同一项目有一般线路时,一般线路须同时申报。
3.输电线路与变电站工程应单独申报。
(三)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时间已满半年且不超过两年。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工程建设创优规划,各参建单位均应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开展创优活动。
(五)申报的工程项目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启动、试运行,启动竣工验收证书已经办理完毕,工程遗留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质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六)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公司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并认真进行施工和调试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工程质量总评必须为优良,并满足:
1.输电线路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分部工程优良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 2.变电站工程:
土建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观感得分率≥90%;
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单位工程优良率 100%。(七)建筑、安装和调试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表、施工技术记录和试验技术报告等均应真实、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规定。
(八)工程项目已按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达标投产考核评定办法进行了达标投产考核,并通过了审核批复。
(九)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十)工程投入运行以来,未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或主设备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输变电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进行优质工程申报,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进行申报。 第六条 具备申报必备条件的工程,应在每年三月底或九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
第七条 申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的项目需准备以 下材料:
(一)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2份; (二)工程批准建设立项文件;
(三)工程建设有关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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