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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贷政策
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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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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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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