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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有关龙头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 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8〕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我省14家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需提交材料 (一)龙头企业 1 / 3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县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
质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对申请递补的企业需要说明三年内(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6-2017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村(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16-2017年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纳农民就业等方 2 / 3
式,带动贫困地区和农民脱贫致富情况进行具体说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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