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10.3.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10.3.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0.3.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10.3.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0.3.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10.3.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10.3.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0.3.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0.3.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0.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0.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0.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10.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0.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10.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0.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10.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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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10.5.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10.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10.5.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10.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10.5.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0.6 票证的管理
10.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站经理审批。
10.6.2安全员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0.6.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0.6.4加油站、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10.6.5站经理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10.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人,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11临时用电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11.1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11.1.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实需要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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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施工单位等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电网。 11.1.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1.1.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11.1.5 临时用电应设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11.1.6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11.1.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GJG46的有关要求,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6).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1.1.8 安全员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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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1.1.10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1.2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1.2.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11.2.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站内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或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经理签发,经安全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11.2.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11.2.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11.2.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1.2.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11.2.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11.2.8.1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11.2.8.2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11.2.8.3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11.2.8.4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11.2.8.5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11.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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