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
5.2.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 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 叫紧急救援。
5.2.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 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 现场。
5.2.4审批人员的职责
5.2.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 《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 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存查,
9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6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1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1.1高处作业的分级
6.1.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 ; 5m≤h<15m ;; l5m≤h<30m ; h≥30m 。
6.1.1.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11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4200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3869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10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 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
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查后,报站经理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站经理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留存,保存期1 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 8h,若作业时间超过 8h,应重新审批。 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 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 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 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12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