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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作者:毛宇健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01期
〔摘要〕总体而言,网络传媒对现代司法有积极的影响,它使司法宣传的受众范围更广;使司法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使司法议题的设置领域更广;使司法文化的表现形式更多;使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度更强;使司法部门与民众的互动更加频繁。同时,网络对司法也有诸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具体体现在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和司法独立的削弱上。 〔关键词〕网络传媒;司法文化;互联网;议题设置;司法权威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1-0080-07 ①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理论是美国学者J.A.巴隆在《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参见张春朗、周怡《受众参与的深入与媒体活动的勃兴》,载《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
〔作者简介〕毛宇健,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在当今不断倡导和追求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以社会纠纷解决为己任的司法和以开放的姿态进入权力生态系统的“第四权力”——网络传媒之间正在开创一个案例的时代。案例成为了司法和网络传媒相互评价的纽带。鉴于互联网传媒本身区别于传统传媒的诸多特点,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也有独特之处。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开放性、自主性、创造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司法功能的全面释放提供了条件。但众所周知,就交流的技术属性讲,网络的种种特性又是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的影响同样会带来正反两面的双重效应。 一、网络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一)司法宣传的受众范围更宽
作为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交互平台。在网络的世界里,信息的传递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已降到了最低。对于网络信息的受众而言,他们逐步完成了从纯粹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当今的司法正在全方位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这一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宣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便利,受众的平等意识不断强化,接受司法宣传的群体不断拓展,应该说这是网络传媒带给司法的显著影响之一。 从司法宣传的信息流动看,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对象更具有主动接近和主动参与司法宣传的需要和能力。网络的出现使人类迎来了一个自主媒体(We Media)和民主媒体的时代,人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宣传的发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公众表现出接近媒体的兴趣,司法宣传变单向为双向,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也得以实现。①除此之外,自媒体的形式也使广大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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