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包干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5修订)
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
甲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传真号码:
乙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传真号码: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 □高层住宅 □公寓 □别墅 □办公 □商业 坐落位置: 省(市) 区(县) 路(街)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期交付,需注明各期业态、面积及交付时间) *其中一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拟 年 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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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拟 年 月交付 *其中三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拟 年 月交付
以上具体分期交付面积和时间,以甲方书面提前90天书面通知为准。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绿化率: ; 总 户 数:共 户;
车位数量:总计 个,其中地面车位 个、地下车位 个。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上述指标最终以 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指标如有调整变化,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变。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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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乙方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4年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二级、三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可选条款)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六、七)。(或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其他个性化需求提供维修养护服务或其他个性化服务,但委托的单个业主应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另行支付费用,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现场公示。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从甲方与首期首批购房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含预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起始,至甲方与最后一期购房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含预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计算满叁年终止。甲方应在与首期首批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含预售)之后7日内,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含预售)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若本合同到期,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第三方签订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乙方愿意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则本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与乙方或其它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为止,但乙方有权于合同延续期内在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退出。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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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可选:只包含公共区域部分,不含业主楼内保洁、秩序维护及自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
会所: 元/月?平方米; 其他( ): 元/月?平方米;
*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管理服务费标准收取。业主改变房屋结构增加使用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该按同等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能耗费用由供给方直接向用户终端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调整:
如遇政策性调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能源供应单位公布新的能源价格,造成物业服务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可根据以下约定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1. 物业服务成本中人工费用占 %,能耗费用(电)占 %。 2. 物业服务费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计算公式及实施时间:
调整后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1+____%×(新社会平均工资-原社会平均工资)/原社会平均工资〕。
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统计局)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次月起实施。 3. 物业服务费随能源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及实施时间:
调整后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1+____%×(新能源价格标准-原能源价格标准)/原能源价格标准〕。
自当地能源供应单位公布新能源价格标准的次月起实施。
4. 本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是依据合同签订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及能源价格标准测算,即社平工资为 元/人.月,能源单价为 元/度,当项目入住时,若上述社平工资、能源单价有所调整,则应当本条2.3.条款约定对物业服务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5. 甲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更改原设计规划,(例如:增加绿化景观、水体河道、设备设施、减少项目交付面积等)由此导致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成本的增加或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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