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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单元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考点综述
考点01:劳动关系的建立(★★★)(P316)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02:劳动合同的订立(★★)(P315)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0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P317) 1.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考点0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319)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考点05:非全日制用工(★★★)(P317)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者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考点06:带薪年休假(★★★)(P321) 1.年休假的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表1带薪年休假 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累计工作年限 1年≤X<10年 10年≤X<20年 ≥20年 年休假的天数 请病假 5天 10天 15天 ≥2个月 1、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未扣工资 ≥3个月 2、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4个月 其他情形 考点07:劳动报酬(★★★)(P322) 1.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加班工资 (1)工作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考点08:试用期(★★★)(P324)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表2 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期限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非全日制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1年≤合同期限<3年 合同期限≥3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点09:服务期(★★★)(P325)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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