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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60068-2-30:2005
1. 使用范围
IEC-60068中所述用的测试方法结合循环的变化的温度来评估在相对空气湿度较高时运行、运输和存放电工产品的适宜性,此时,通常在试样表面形成雾气。如果这个测试用来证明运输时或两种变体存放时包装试样的特性,那么试样通常在包装状态下进行测试。
对于较小、较轻的试样,那么经过整个流程,试样表面形成雾气可能比较困难;用户应考虑使用另一种方法,比如IEC 60068-2-38中所述的方法。
2. 标准参考资料
在使用本文件时需要以下引用的文件。对于标有日期的参考资料,只有所涉及的版本有效。对于未标日期的参考资料,所涉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包括所有修改)。
IEC 60068-2-38,环境试验 – 第2-38部分:测试 – Z/AD试验:温度/湿度混合循环测试 IEC 60068-3-6,环境试验 – 第3-6部分:支持文件和指南 – 确定温度/湿度试验箱的性能 IEC 60068-1:1988,环境试验 – 第1部分:概况和指南
IEC 60068-5-2,环境试验 – 第5部分:测试方法编制指南 – 术语和定义
3. 一般说明
本试验包含相对空气湿度较高时的一个或多个温度周期。
对于这个温度周期,涉及两个变体,这两个变体仅在温度下降时彼此有所不同。在这个阶段,变体2的相对空气湿度和温度变化速度的极限偏差较大。
利用循环过程中的最高温度和周期数确定试验精确度(参见第5条) 测试型材在图1、2a、2b和3中有说明。
本标准中规定的极限偏差未考虑测量不确定性。
4. 试验箱 – 厂商要求
4.1 只要合乎实际情况,温度就可在25 °C ± 3 K和第7.3条、图2a或2b中就极限偏差和变化速度所指定的
最高试验温度之间循环变化。
总温度± 3 K的极限偏差包括绝对测量偏差、温度缓慢变化和工作区温度偏差。为了将相对空气湿度保持在所要求的极限偏差范围内,就需要将在工作区两个任意点之间的温差一直保持在差距较小的极限值范围内。如果温差超过1 K,那么所要求的空气湿度条件就未达到。为了保持所要求的空气湿度,甚至可能需要将短期波动保持在± 0.5 K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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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作空间中的相对空气湿度必须保持在7.3和图2a或2b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4.3 试验箱中的温度和空气湿度分布必须尽可能均匀,并且与探测器周边环境中的数值偏差尽可能较
小。试验箱必须满足IEC 60068-3-6所述的性能要求。 4.4 试验箱中必须能生热,以便试样不会受热辐射影响。
4.5 对于为形成空气湿度所用的水,其特殊的阻力不得小于500 ?m。
冷凝水必须不断从试验箱中导出。只有在处理后方可再次使用。 必须确保冷凝水不滴落到试样上。
4.6 试样的尺寸、特性和电载荷不得对试验室的条件有明显影响。
5. 试验精确度
5.1 试样的试验精确度通过最高温度和周期数来确定。 5.2 通过以下数值选择试验精确度:
a) 最高温度: 周期数:
40℃
2、6、12、21、56
b) 最高温度: 55℃? 周期数:
6. 初始测量
正如特别规定中所要求的那样,试样必须进行目测和电气、机械检查。 7. 要求
如果在特别规定中未另作说明,那么在未包装、功能正常、无电压和无电流状态下以及在其平常的使用地将试样装入试验箱。
如果没有规定特别的试样固定装置,就必须使用具有较小热导率的固定元件,以便试样能隔热。
7.1 温度极限偏差
在本标准中,总温度± 2 K和± 3 K的极限偏差包括绝对测量偏差、温度缓慢变化和工作区温度偏差。为了将相对空气湿度保持在所要求的极限偏差范围内,就需要将在工作区两个任意点之间的温差一直保持在差距较小的极限值范围内。如果温差超过1 K,那么所要求的空气湿度条件就未达到。为了保持所要求的空气湿度,甚至可能需要将短期波动保持在± 0.5 K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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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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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平衡期
试样温度必须调整到25 °C ± 3 K (温度稳定性的定义在IEC 60068-1和IEC 60068-5-2中有提及)。这点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 试样装入试验箱之前,须放置在特殊的箱子中,或者
b) 在装入试样后,将试验箱中的温度调整到25 °C ± 3 K。必须保持这个温度,直到试样温度平衡。 对于这两种方法,在调节温度过程中,相对空气湿度必须保持在测试正常气候规定的极限范围内。 温度平衡后,必须连同试验箱中的试样将试验箱中的相对空气湿度至少提高到95 %,环境温度保持在25 °C ± 3 K。
7.3 有关24小时为一周期的说明
7.3.1 试验箱中的温度必须提升到特别规定中所指定的最高值。在3小时± 30分钟内,必须达到最高温
度。对此,温度变化速度可用图2a和2b中阴影面积表示的极限偏差范围来确定。
在这段时间里,相对空气湿度不得低于95 %,除最后15分钟,在这15分钟内,空气相对湿度不得低于90 %。
温度提升的过程中,允许试样上出现雾气。
注 出现雾气的前提是试样表面温度低于试验箱中空气露点温度。
7.3.2 从周期开始起,12小时± 30分钟的最高温度必须保持在上述极限偏差± 2 K的范围内。
在这段时间里,相对空气湿度必须为93 % ± 3 %,除了最初和最后的各15分钟,这段时间的空气相对湿度可在90 %和100 %之间。
7.3.3 然后,必须对下述变体按如下方法降低温度。
变体1 (参见图2a)
温度必须在3到6小时内降至25℃± 3 K。在最初的一个半小时内,必须选择温度变化速度,以便在遵循图2a中条件的情况下,在3小时± 15分钟后,温度达到25℃ ± 3 K。温度下降过程中,相对空气湿度不得低于95 %。但是,在最初的15分钟内,相对空气湿度允许降至90 %。 注1 有关变体1的试样类型说明参见附录A。 变体2 (参见图2b)
温度必须在3到6小时内降至25℃± 3 K,但除了针对最初一个半小时、在变体1中所规定的附加条件。相对空气湿度不得低于80 %。 注2 有关变体2的试样类型说明参见附录2。
7.3.4 然后,温度必须在24小时这个周期结束时保持在25℃± 3 K。在这里,相对空气湿度不得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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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间测量
在特别规定中,可能要求试验期间进行功能测试。
注:在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测量,但在后处理以及从试验箱中取出样品时要求测量。如果想要中间测
量值,那么特别规定中应指定测量方式和测试时间段,在测量后说明中间测量值。
9. 后处理
特别规定必须指出,是否须在试验用的正常气候中(参见IEC 60068-1的5.3)或根据调整的后处理条件(参见IEC 60068-1中的5.4.1)进行后处理。
当需要调整后处理条件时(参见图3),允许在后处理期间将试样装入另一个箱子中,或者也可以留在湿热试验箱中
如果将试样装入另一个箱子,那么放置时间必须尽可能短,不得超过10分钟。
如果试样留在试验箱中,相对空气湿度必须在一小时内降至75 % ± 2 %。然后,必须在下一个小时内,将试验箱中的温度调节到与实验室中的室温相差±1 K。对于较大的试样,特别规定中允许有较长的平衡时间。
1至2小时的后处理时间从达到指定的后处理条件那时开始计算。
对于具有较大温度时间常数的试样,后处理时间允许足够长,以便实现温度平衡(参见IEC 60068-1第4款)。
在特别规定中须指明,如有可能,清除表面湿气是否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
10. 最终测量
正如特别规定中所要求的那样,试样必须进行目测和电气、机械检查。
必须在后处理结束后开始进行测量,此时,那些数值明显受到相对空气湿度变化影响的参数必须先测量。
如果未另作说明,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这些参数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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