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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它有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一般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 ㈠、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自力救济的特点:
1、依靠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2、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3、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处理机制。
㈡、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社会救济的特点:
1、有第三者(社会组织)的参加;
2、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进行;
3、调解更多体现了主体的意愿,仲裁更多体现仲裁者的意愿。
㈢、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机制。 公力救济的特点:
1、体现国家的强制性; 2、体现严格的规范性;
3、是民事纠纷处理机制的最后途径。
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㈠、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㈡、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四、民事诉讼模式
㈠、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甚至适用什么法律都有选择的权利,法官在诉讼中处于顺应性地位的制度。 当事人主义的优缺点 1、优点:
A、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B、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2、缺点:
A、追求形式真实,忽视客观真实; B、程序繁琐,效率低。
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中拥有主导权。
职权主义分为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在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职权进行主义是指法院仅对程序动作拥有主动主导权。 职权主义的优缺点: 1、优点:
A、能最大限度地查清客观事实。 B、程序简便,效率高。 2、缺点:
A、很难完全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地位。 B、难以调动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外在价值)。
㈠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益 1、程序自由价值:主要表现为:
⑴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
和侵犯。
⑵保障程序主体选择的自由,如撤诉、和解等。 2、程序公正价值:主要表现在:
⑴法官中立原则。其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和偏爱。
⑵当事人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平等的对待。
⑶程序参与原则。即参与是自主的、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为,并且必须给予当事人参与的机会。
⑷程序公开原则。即必须进行公开的审判。
⑸程序维护原则。即诉讼行为一旦生效,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
3、程序效益价值:效率和效益。
程序效益价值的实现: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看,它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如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程序价值等价值类型。
1、实体公正价值。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它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否则就违反了结果公正的要求。
2、秩序价值。它反映了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和安全两个方面。
六、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诉讼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⑴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⑵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③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④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⑶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⑷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⑴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⑵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其他诉讼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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