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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该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面。近年来,我国的“杜康”商标在日本、健力宝商标在韩国、索华商标在西班牙、青岛啤酒在美国等,均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申请太晚。被不法商人乘机抢注。目前,解决商标抢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法律诉讼夺回商标权。成功可能性因案而定,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如健力宝虽然在韩国夺回了商标权,但付出了巨大代价。二是协商解决。但因主动权一般不在我方,很可能被国外不法商人讹诈,不得不以重金换权利,如果失败极有可能被外方起诉侵权,将不得不面临索赔和丧失出口国市场的危险。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二是了解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以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三是在注册主商品商标的同时,要注册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服务标识,作到有备无患。
第三,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谓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s)又称防护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在饮料产品上。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s)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居申请注册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等。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3、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就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被侵权的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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