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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证 行政执法证
出示情况确认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另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将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请你单位指定相关人员对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确认、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 姓名 检查证号码 执法证编号 出示情况 核对人签字 已出示 已出示 已出示 已出示 如果检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告知书
:
一、您的权利:
(一)对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未达到两人以上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二)对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查对象有权提出税务稽查人员回避。
(三)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的情况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申辩权、陈述权。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因不当或违法造成的损失,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赔偿请求。
(六)对税务稽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查对象有权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复议、诉讼。
(七)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您的义务:
(一)被查对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被查对象在税务稽查人员依法执行稽查时应积极配合,
不得干扰、阻挠。
(三)被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四)被查对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被查对象应在税务稽查文书和稽查证据上签暑意见、盖章(压印)。
(六)被查对象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七)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人员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应检举、揭发。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开封市盛祥路8号 2.廉政监督电话:0978-3873806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稽查案件检查人员分配表
案件编号 稽查对象名称 主查人员 分配检查人员 协查人员 检查所属年度 拟检查起止时间 2010年度 2013年3月10日—5月10日 建议有张继、王华对方圆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人(签名) : 科长 年 月 日 同意检查部门意见 (签名):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王华 441020212120001 纳税人识别号 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张继 410202170803519 检查部门 负责人意见 稽查局分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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