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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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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23:00:53

第三十六条(风险防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经调查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餐饮服务添加剂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查人员违规处理)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范围)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参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表1-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要点表

重点项46项;一般项61项,共107项。

检查项目 序号 1.1 *1.2 1.3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检查内容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实际生产的场所、生产的范围等应与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报告 原料处理和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环境整洁 原料处理和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硬件设施完整,无破损。 照明设施满足日常操作需要,并有防护装置。 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有专用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配备足够的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 应具有适宜的除尘或通风设施。 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现场人员有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工作服干净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妥善保存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有相应的领用使用记录 评价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备注 1、企业资质情况 2、生产环境条件情况 检查项目 序号 2.14# 2.15# 2.16#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检查内容 合理部署虫害监控装置,定期检查,并有监控记录 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无发现虫害的迹象 进货查验制度完备 查验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原辅料的储藏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 建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 建立和保存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记录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与参数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 评价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备注 3、进货查验情况 注:①检查盛放主要原辅料的仓库;②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4、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完整生产过程记*4.1 4.2 4.3 *4.4 *4.5 检查项目 录及控制种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1种查。 序号 *4.6 *4.7 *4.8 4.9 4.7 *4.8 4.9 4.1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6.1 检查内容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 生产现场不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有生产环境检测要求的,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无违法使用回收食品和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 用于开展出厂检验的设备齐全 检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出厂检验项目与企业执行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保持一致 有型式检验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留存检验报告 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检验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检验记录及时、清晰、真实、完整 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评价 备注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5、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注:采取抽查方式 6、不合格品管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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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风险防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经调查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餐饮服务添加剂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查人员违规处理)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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