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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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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2:26:35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3月31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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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 件 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3月31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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