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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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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