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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解析《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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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11:06:18

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根据《条例》,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是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是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七部分内容:一是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是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是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是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是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是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是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老矿山企业采矿权范围内采矿废弃地是否应列入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 土地复垦验收有何具体要求?

举例:按照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规定,某县矿山企业依法完成了一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工作,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了某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还有一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现三个土地复垦项目拟申请验收,应当向谁提出申请?验收有何要求?

土地复垦的验收工作至关重要,是保障土地复垦目标落实的重要关口。土地复垦义务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包括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三类复垦项目的验收要求也有不同,根据《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再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从实践看,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监管、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已经有一套明确的操作规范。因此,《实施办法》区分上述三类情况,重点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从申请材料、验收主体、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和验收合格确认书等方面作全面规定,对生产建设周期长的土地复垦项目规定可以分阶段验收,对《条例》关于土地复垦验收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具体而言: 一是关于验收申请材料。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必须进行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供验收材料: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告。 二是关于验收主体。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复垦验收的主体,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实施土地复垦验收。对于生产周期5年以上的分阶段验收的项目,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三是关于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等措施。

四是关于验收的程序。包括现场踏勘、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整改意见等环节。现场踏勘主要目的是为了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最后形成验收合格确认书或书面整改意见。其中,验收过程中有三项时限要求: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是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验收结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明确了土地复垦验收工作抓手。而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外,还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上述案例中矿山企业、社会投资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向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复垦验收;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的土地复垦项目应当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同时还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土地复垦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举例:某采矿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进行矿区扩建,该企业利用原土地复垦方案获某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于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导致启动资金困难。该企业未进行表土剥离即开始生产,并将未处理过的某重金属残渣作为土源对损毁土地进行回填复垦,造成其临时使用的某村集体土地污染,无法耕种。村民与该企业协商损失补偿,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调解。那么,土地复垦中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国土资源局应该如何处理?

土地复垦主体主要涉及土地复垦义务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为保证土地复垦义务的有效履行和土地复垦监管的有效实施,保障各项土地复垦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表土剥离、报告年度有关情况、缴纳土地复垦费,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七种情形,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中对他人土地造成损害的,应当补偿损失。针对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五种情形,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对土地复垦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复垦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了未按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和规划设计、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等三种情形,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法律责任。对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了细化解释,补充了违规出具或者未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出具或者未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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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根据《条例》,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的内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是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是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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