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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工程项目管理手册
(六)关于将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投资管理目标与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挂钩捆绑考核、奖惩的要求; (七)监理费用计取方法和依据; (八)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九)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递交要求,其中,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1)投标人资质、业绩、近期承担工程监理项目及工程监理任务内容清单; (2)承担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工程总监及各部门(专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业绩,主要人员不更换的承诺; (3)对工程特点及难点的分析; (4)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5)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管理目标和对考核、奖惩等要求的响应;
(6)工程监理大纲(包括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主要措施、技术方案、资料管理); (7)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手段;
(8)避免同类工程项目监理出现质量问题的措施及承诺;
(9)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及装置长周期平稳运行的措施、建议及承诺; (10)控制及节约投资的措施、建议及承诺;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商务标的主要内容: (1)宣标书;
(2)工程监理费数额及计取方式; (3)合同条款的确认与说明; (4)其它。
(十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
(十二)废标条件; (十三)对中标人的要求; (十四)合同主要条款与说明; (十五)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施工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规模、产品方案、地址、批准文件、开竣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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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的特点;
(三)项目招标范围和主要工程内容;
(四)投标人资质、业绩、近期承担项目及主要工程任务饱满度要求; (五)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力、施工机具的要求;
(六)要求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及要求; (七)设备、材料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的结算方式;
(八)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要求和相应的奖惩规定及要求; (九)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 (十)报价依据; (十一)评标原则;
(十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递交要求,其中,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特点、难点(包括根据工艺技术特点要求分析); (2)承担施工内容与范围;
(3)承担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各部门(专业)负责人、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业绩,主要人员不更换的承诺;
(4)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包括大型土建及钢结构施工方案、大型和特
殊设备吊装方案、特殊材料焊接方案、大型装置的施工措施等);
(5)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6)承诺的各项施工质量指标(包括: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非标设
备及工艺管线焊接一次合格率、工艺管线及设备清洁度、设备及工艺管线吹扫试压气密合格率、装置投产(阀门及法兰)泄露率、大型机组试运行及油运合格的考核等指标);
(7)避免同类项目(装置)施工质量事故的措施及承诺; (8)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9)施工难点及对策; (10)施工平面布置;
(11)劳动力安排计划、冬季施工计划、施工机械和器具使用计划、资金需用计划、主要材料和构配件计划;
(12)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13)合理化建议;
(1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的措施;施工安全指标及对施工安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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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规定允许施工分包范围内,需进行施工分包情况的说明,包括拟委托分包单位的资质、业绩、参加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以及分包工程量等情况;对规定不允许分包工程的不分包承诺;
(16)对招标文件质量、安全、投资、工期奖惩措施的响应; (17)其它。
2、商务标的主要内容: (1)宣标书 (2)报价;
(3)合同条款的确认和说明等; (4)其它。
(十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 (十四)废标条件; (十五)对中标人的要求; (十六)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及说明; (十七)必要的技术资料; (十八)其它。
第五章 标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如果有)由费用控制部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事务所编制,也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工程预算总价下浮或费率下浮)。
第二十八条 标底审定后密封保存至开标,并落实标底的保密措施,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标底的编制依据为国家公布的统一预算定额、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公司标底编制等有关规定;
(二)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初步设计已批复项目的标底应控制在相应的概算范围内;初步设计未批复项目的标底应控制在相应的可研估算范围内;
(五)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六章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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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投标人必须是符合投标项目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允许参加投标: (一)不具备投标项目要求资质的;
(二)近三年受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省、市质量及安全部门事故专项通报批评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正和补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编制和装订。
第三十三条 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和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的承诺应作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依据。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进行或由相关责任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不保护落后。
第四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或者对技术、施工规范、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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