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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探讨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由国家垄断经营,单一的政府投资方式导致基础设施投资总量不足。从资金来源分析解决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融资 1 引言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物质条件,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体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包括能源供应、供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生态环境与防减灾六大系统,是城市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并提供了起飞条件,罗斯托认为,“社会基础资本的先行建设是起飞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社会先行资本的建立,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无疑的优先性。”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按照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以风险的承担方来看,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政府资金,以机构为主体,资本市场各种方式。
2 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来源结构
政府资金:主要包括专项税收、财政拨款、政府负债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其中主体的资金是预算内的资金,另外,中央政府还包括一些预算外的资金。然后还有一些贷款贴息,第四个
就是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还有就是长期的建设国债。
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内银行的贷款为基础设施进行贷款融资大概的比例应该在四分一左右,其中也包括一些地方政府推荐的基建项目,包括一些中央政府鼓励国有银行,利用财政长期建设国债资金的配套贷款。
国外资金,包括国外银团贷款,外国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包括一些直接投资,其中也包括一些借款,其中大部分是长期贷款形式,有20%左右可能是通过直接投资,比如外商的直接投资,包括在股票市场直接募集。
其他资金来源,例如企业,或者政府背景支持的一些企业。大多数的企业或者是基建项目的发起人,与各级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和联系,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很多权益资金跟前面几种资金来源不一样,它可能是通过卖地,通过国有资产股权的转让,包括一些收费,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3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人的局限性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人可以分为外资投资人、国家控股的大型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投资人等,各自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外资投资人的局限性表现为要价过高和偏好发达地区的经营性项目,影响了项目融资的成功率。国家控股的大型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对投资利润的取得期限和风险控制有严格规定,限制了这些企业运用项目融资模式。民营企业总体实力不够强大。
3.2 商业银行对项目融资的取向偏好
目前项目融资的实践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程度低,项目融资仍按传统公司融资进行操作,在经营理念、风险控制、审贷机制、人才素质等方面均不适应项目融资运作的需要。
3.2.1 银行选择项目的地域p3.2.3 项目融资的保证条款极为严格 银行要求借款人对项目融资提供充足的保证并接受银行的监管,包括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或较高比例的不动产抵押保证;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监管;盈余现金流量优先还本付息等附加条件,使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和项目运行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非必要成本,降低了资产的周转速度和效率。
3.3 地方政府旧有观念转变滞后
放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限制,地方政府不易识别企业在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政府监管的难度也大大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宁可选择财政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也不愿意民间资本参与。
3.4 城市政府的信用评估缺失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职能不断得到加强。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授权人(甲方)变为城市政府时,城市政府的信用成为评估项目风险的重要变量。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在此期限内城市政府能否信守合同成为投资人决策的关键依据。目前,国内还没有专业的部门或机构从事城市政府的信用评估工作,而城市政府的信用等级缺失直接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使投资人对项目风险进行过高估计。
3.5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国内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出台,使国内项目融资运作无法可依。
4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对策建议 4.1 转变观念,树立效率意识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相关主体应充分认识项目融资模式对于我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意义。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融资是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模式。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供给长期相对不足,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资金短缺。而单靠财政投入和传统的融资方式,是无法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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