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0813
接待人员须告知封存的相关程序、流程(包括制作封存笔录)、封存期限约定、启封的相关程序和流程、封存资料的保管等。
2.7 约定封存期限
①病历资料封存期限一般为一年(医疗损害侵权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必要时可增加至两年。
②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应告知患方封存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24小时),应在短时间内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8 封存物品的保管
①封存的病历资料应由医务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
②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为了保持封存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由医院保管封存物品。
③如患方提出异议,不愿医院保管,可约定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如患方坚持自行保管的,可在封存笔录中约定患方的保管责任。
2.9 制作封存笔录
封存笔录一式三份,应详细、如实记录封存当场情况、封存物品情况及双方约定的事项。制作好的封存笔录应双方签字或盖章,有第三方在场的应请见证人签字,一份封入档案袋,一份粘封于档案袋上,一份交由患方保管。(封存笔录见附件六)
2.10 封存具体操作
封存物品后,须在各骑缝处粘贴牢靠,尽量不留缝隙,封存好后,双方在骑缝处签名、盖手印或公章,确保双方在启封时不会对其封存物品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3.尸体检验申请程序 3.1 启动
①患者死亡,临床科室主管医生常规向死者近亲属提出尸检
5
建议,患方同意的。
②患者死亡引发医疗争议,投诉到职能部门,接待人员提出尸检建议,患方同意的。
③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主动提出尸检。 3.2 组织部门
尸体检验的院内组织部门设在医务部,尸检申请程序启动后,自动转交医务部负责。
3.3 身份核对
医务部接待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4 告知
医务部接待人员应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上相关内容对患方进行告知,如果是患方先投诉,后申请尸检的,按上文职能部门接待程序中规定,事先应向患方出示《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并请其签收,在前期完成书面告知工作。
必要时可邀请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
3.5 组织
由医务部联系区卫生局医政科主持尸检。医务部配合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组织。尸检时,由医务部指派临床科室人员参加。
六、内部调查程序(流程图见附件十三) (一)当事科室调查
当事科室应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集全科力量应对纠纷。超出科室解决能力的向职能部门报告,并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以下工作:
1.在接到医务部或其他职能科室通知24小时内,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在接到医务部或其它职能科室通知3个工作日内,科主任或负责人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
6
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科内意见讨论书,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医疗争议案例科内讨论意见书见附件七)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3.涉及多个临床科室的,在各临床科室上交《医疗争议案例科内讨论意见书》后,职能部门视情况,可请各临床科室相关责任人到场进行调查、讨论。
(二)职能科室调查
1.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需要临床科室配合的,应在24小时内口头通知科室,3个工作日内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负责人应针对本科室的内容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2.职能部门可在基于调查事实本身的基础上,与患方进行沟通解释工作。必要时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诊治相关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十五日。沟通后,患方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3.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
(三)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调查
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根据具体情况,如职能部门认为存在较大争议,应及时提请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讨论。当事科室应按照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及时提供所有资料,高度配合鉴定专家询问。鉴定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日起15-30日内做出。
七、医患双方的和解
(一)医患沟通: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
7
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或报请职能部门参加。
(二)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1.达成和解后,签订一式三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必要时可经辖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范本见附件九)。
2.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全体或其共同的授权委托人。
3.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必须附有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签字或按手印的授权书;死者近亲属(应当是《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的全体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签字,应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并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或按手印。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九、处罚办法
涉及医疗投诉的处罚由职能科室严格参照2006年5月29日制定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见附件八)进行处理。争议较大的案件可向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常务办公室(医务部)报告,由常务办公室(医务部)组织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讨论,依法初步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及处罚办法,填写《医疗争议案件结案处理意见表》并上报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最后经院办公会讨论并实施。(《医疗争议案件结案处理意见表》见附件十)
十、结案息访
结案息访后,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职能部门统一留存。如通过法院诉讼的案件或
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