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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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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1:56:27

变额寿险是投保人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保金不可预定的,就是投资收益与最低保障的较大者,但如果获利利息较万能险高;万能险的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利息相对低但稳定,此外保金分为三部分成本,储蓄,保障,相对是可预测的。

4. 在十三种主要的标准寿险保单条款中自杀条款规定两年的免责期限有何意义?为什么不将自杀定为除外责任呢?

答: 自杀情况一般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应该是

非故意的这一角度来看,自杀的行为不应当属于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人身保险中的寿命及生命的保险,一般来说,指的是“保险”自然的死亡或者是疾病导致的死亡。但自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有一些自杀是因为精神失常或由儿童等不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人因过失导致的,对于这样的被保人,基于保险法的宗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自杀条款未被定为除外责任。

中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中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补充: 对投保人有利的: 对保险人有利的: 对双方有利的: 1不可争条款 11 自杀条款 2 年龄误告条款 3 宽限期条款 9 受益人条款 4 中止复效条款 12 完整合同条款 5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6,7 保单贷款条款 8 红利任选条款 10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13 免费观望条款

5.周先生今年50 岁,预计在10 年之后退休。由于退休之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周先生想现在购买一份年金保险,以维持退休之后的生活。你觉得那种产品比较适合他?要为他选择一个合适的年金产品,还有哪些情况是你想要了解的? 答: 延期年金险,看他进行趸交还是期交保费,给付是定期还是终身的,如果定期年金是否选择金额和保期保底。在保险里面很难说趸交和期交保费哪个更划算,因为趸交也许在总额上会便宜些,但考虑到通货膨胀就很难计算得失了。但是有储蓄功能的寿险中趸交可以享受更多的利率优势。

6. 面对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健康保险可采取哪些策略?

答:1)保期短以便及时调整保费,2)保费随年龄而增加,每年更新

防止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3)等待期条款,4)成本分担 防止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5)管理式的医疗保险

案例题:

1.试计算以下不同情形下各类寿险保单的给付金额:

周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投保时, 周先生将自己的实际年龄40 岁虚报为38 岁,而当时40 岁男性对应的保 费为400 元,38 岁男性对应的保费为380 元。若干年后周先生病故,保 险公司发现其误告年龄,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其给付的义务?如果答案 是肯定的,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多少?

答: 照年龄误告条款,因为40岁仍在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给付

义务;只是20万元保金不能全部赔偿,而是按照比例 380/400*20=19万元。

2. 刘某在2007年5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20年延 期年金保险,一次趸交保费5万元,恒定利率3%,且保费不考虑成本的支出以复利积累;同时又购买了一份2年期保额1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5月刘某不幸车祸死亡。刘某父母作为其指定受益人可从保险公司得到多少金额?为什么?

答: 答 首先车祸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而且在保期范围内,所以12万元的保额可以归刘某父母;而年金险是20年延期的,所以还没有达到年金的给付条件,于是不能得到20万的保额,而只能得到刘某缴付的保费与保单价值中最小者,因是两年保单价值会因成本费的扣除而小于所缴保费,所以对所缴保费复利积累得总数是:

2

5*(1+0.03)= 5.3045万元 , 刘某父母总共可得

12+5.3045=17.3045万元

3. 某企业于19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通常的人身保险合同,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少量的短期意外险,可以另行约定生效的日期。比如,某人于2008年7月1日与

某保险公司签订 了境外旅行保险合同,同时在合同里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是2008年7月10日,终止日是2008年8月8日。由此,本合同的成立日是2008年7月1日, 生效日是2008年7月10日。对于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成立日和生效日是不一致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生效日开始计算的。

不负保险责任,因为5月30日,该保险单尚未开始生效。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指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征之一,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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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寿险是投保人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保金不可预定的,就是投资收益与最低保障的较大者,但如果获利利息较万能险高;万能险的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利息相对低但稳定,此外保金分为三部分成本,储蓄,保障,相对是可预测的。 4. 在十三种主要的标准寿险保单条款中自杀条款规定两年的免责期限有何意义?为什么不将自杀定为除外责任呢? 答: 自杀情况一般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应该是非故意的这一角度来看,自杀的行为不应当属于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人身保险中的寿命及生命的保险,一般来说,指的是“保险”自然的死亡或者是疾病导致的死亡。但自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有一些自杀是因为精神失常或由儿童等不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人因过失导致的,对于这样的被保人,基于保险法的宗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自杀条款未被定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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