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本郑青梅论文(论无限防卫原则的把握与适用)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正在进行。对尚未到来的或已经过去的上述犯罪不得进行防卫,否则属于刑法上的防卫不适时,可能构成犯罪。
(三)行为应当出于防卫的认识与意志、动机与目的。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无限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上述特定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客体的确定具有现实意义,其性质决定了防卫客体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缺乏防卫客体的防卫第三者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以上四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无限防卫权的法定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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