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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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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18:07:43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

办 理 指 南

一、安全“三同时”审查对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要办理安全“三同时”审查。

二、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并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和矿山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计和竣工验收应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 三、工作分工

1、市安监局是安全“三同时”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并具体负责工矿、商贸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

2、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港口码头等公共设施类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

3、市体育、教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教育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

4、市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水利、农业、林业等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审查。

上述部门安全“三同时”审查完后都要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安全“三同时”基本步骤

安全“三同时”分“五步”:

第一步,建设工程项目经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包括备案、核准)、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专篇》,并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

第二步,建设单位将《安全专篇》及安全预评价报告报请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步,建设单位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计,并将

安全设计报请有关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步,安全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施工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验收评价;

第五步,验收评价完成后,报请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单项验收。

五、审查程序及内容 (一)安全条件论证

1、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或编制安全专篇。

2、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类别,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3)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或安全专篇;

(4)填报《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安全对策措施)备案书》一式三份(附件一)。

有关监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建设项目,有关监管部门必须提出建议终止该项目的意见,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安全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安全专篇》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类别,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初步设计说明书;

(2)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及周边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有关安全设施和相应的技术措施说明;

(3)相关图纸; (4)安全预评价报告; (5)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表;

(6)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附件四)。

3、安全初步设计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凡有关监管部门对安全设计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安全设计。修改后的安全设计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

(三)安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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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 办 理 指 南 一、安全“三同时”审查对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要办理安全“三同时”审查。 二、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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