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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快划定城市绿线,绿线划定后要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等地方立法
的重要内容,因此,对法规规划专业技术内容的审查程序进行规范显得十分必要,应该立法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规划管理多涉及复杂、多元化的主体及广大公众的利益,但是,目前规划的地方立法中对程序的规定较之于实体性内容,仍然显得薄弱,且不能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针对复杂、多元化的规划建设利益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建立规范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从法定时序、时限和空间方式等程序内容的角度,强化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十分必要。
6.2.2 建立健全园林管理法制体系,完善园林管理机构,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城市绿化行业有句俗话,叫作“三分建,七分管”。由此可见,管理对于城市绿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管理的目的是实现被管理对象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在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的法制建设基础上,才能真正体现管理的价值和作用。
由于园林绿化事业社会性较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阶层人群的实际利益,需要有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才能完善发展。因此,应健全园林管理体制,加强园林绿化部门职能,才能使其在绿化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健全管理网络,强化行政管理,全面发挥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整顿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坚决取缔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的现象,保证园林绿化质量的不断提高。
哈尔滨园林绿化建设要从根源上剔除长期存在的重建轻养的弊病,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的地方立法体现建管并
举的原则,覆盖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监督等系统环节,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体系的整体力量,纳入监管的轨道。
具体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地方园林绿化管理机制。 首先, 应设立专门的规章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各辖区范围内职能部门与单位组织在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协调, 从而避免它们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其次, 应当立法明确政府管理园林绿化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 我国园林绿化工作中各部门存在职能交叉, 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容易发生互相争权或互相推诱的情况\因此, 地方园林绿
化立法过程中, 应对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改变权力与义务不匹配等不良现象。
6.2.3 加强树木管理法制建设
树木管理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一些城市对全市的树本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都要按照要求负责养护管理,例如《美国堪萨斯州城市树木管理条例》。我国汲取国外经验指定的相关法规,仅对树木的移伐、修剪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条件等做了详尽的规定,避免重复或与上位法不协调,但依然缺少法规明确限定树木移伐的必要条件和对申请资料的要求,容易让不法分子利用法规漏洞,砍伐破坏绿化成果。使得法规缺少严肃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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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健全哈尔滨园林法规体系 6.2.4 继续加快立法工作,完善园林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哈尔滨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精神,先后制定发布过一系列有关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为园林执法提供了基本依据。但由于园林绿化涉及面广,部分法规有时难以操作,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法规真空,导致无法可依。因此,当前应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城建和环境法规,积极吸取国内外园林立法的经验,尽快制订《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哈尔滨市绿化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具体化的园林绿化配套规章,使之形成健全的园林绿化法规体系,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走上健康的法制轨道。
6.2.5 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市民环境法制意识
对于违反法规的毁绿、占绿、吃绿等现象,不管违犯者是什么身份,都应该及时予以揭露曝光,作为反面实例警示违反者和教育市民。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应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引导广大市民知法守法,使市民的爱绿护绿行为由被动逐渐转变为主动和自觉的行动,从而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让园林绿化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高质量环境的美好愿望早日变成现实。
6.2.6 健全执法及其监督机构,强化执法力度
目前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体制包括城管大队、公安派出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为园林执法提供了基础,为保护园林设施和绿化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够完善,个别执法者的素质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些都极大地阻碍了执法的力度和公正性。因此,应充实园林监察支队的力量并加强领导,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利于及时处理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尚未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公园,应尽快成立;已有派出所的也应充实和提高。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强化管理,以法治绿,促进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让园林绿化执法机构真正为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保驾护航。
6.2.7 强化规划管理意识,完善规划管理规定,确保园林绿化用地不受侵占
规划本质上是对城市的一种引导控制管理,是对城市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手段,它通过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的分配和安排,确定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通过对社会实践的引导和控制来干预城市的发展。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维护并强化城市的自然山水与文脉格局,形成城乡一体适宜人居的城市绿地系统,保护并建立城市多样化的乡土生境。在规划指导下的城市绿化建设,才能最终实观规划意图,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具有地方特色并适宜居住的城市环境。
在实际工作中,规划作用的发挥往往不如人意,尤其是城市绿化规划的地位更为尴尬。长期以来,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中,通常是在行政、工业、商贸、居住、交通等功能分区用地规划基本定局后,再按照有关的编制规范去安排城市绿化用地。即使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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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也往往由于短期经济利益驱动而受到随意变更和侵占。城市绿地被高楼挤占,绿化景区受建筑蚕食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因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绿地建设更应该严格规划,加强管理。在规划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城市建设的职能部门,应该在“寸土寸金”的诱惑下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另外,在规划管理中,首先,要规范改变规划的申报程序。对于绿地规划的变动,必须经过申请、论证、批准等程序,坚决从制度上废除个人说了算的做法。坚持以规划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不搞“下不为例”,严禁将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任意改变性质划作他用。其次,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中绿地建设的管理。要严格按国家建设部的绿地标准进行建设,不得任意降低标准。在将规划绿地变为现实绿地的过程中,可能要牺牲一些其他用地作为代价,要舍得下决心和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坚持法定的绿地率,实在实行不了时,应牺牲一部分公共建筑,用集中绿地来补偿,充分强调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市建设中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不受侵占。
6.2.8 整顿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加强园林设计行业的建设,充实设计力量,实行“设计、施工许可证”和“按设计进行施工”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行为。对现有各类设计、施工人员和单位,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制定相应法规制度对园林绿化市场进行规范。
1、规范招投标行为。制定专项法规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市园林绿化交易中心应对对工程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严格制止并严厉处罚虚假招标、故意肢解项目、报低造价等规避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工程续标的管理。严格禁止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企业出借资质,参与围标串标,一经查实,本市企业取消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限制办理其出市经营施工的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按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严格实行工程分包备案制。本市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法分包;切实加强和规范专业分包的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推行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
3、全面强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建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动态考核机制。全面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动态考核管理,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从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等实行动态考核记分,不合格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企业的管理。园林绿化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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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健全哈尔滨园林法规体系 责任人,应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格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及综合素质,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强化安全质量监督职能。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的职能,充实具有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规范,切实履行园林绿化安全监督的职责。
6.2.9 强化居住区绿地建设的法制管理
居住区绿地建设是哈尔滨市绿化的薄弱环节,哈尔滨现有居住区绿地面积仅不足30㎞2,许多居住区环境质量很差,市民的环境要求得不到满足。因此要正式制定条例推动居住区绿化的全面发展,规范居住区的绿化行为。要立法加强规划整顿:(1)对绿化水平未达标的建成区,要限期绿化达标,已达标的应着重加强绿地美化。(2)对在建小区,要按相关绿化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由开发商投资建设,规划、建设、园林部门应严格检查、监督。绿化与主建筑同步建设,或作为首期工程建设,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停工整顿。(3)对新建项目规划绿地率达不到《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 ,规划部门不应予以审批。(4)对建成的项目,应该由相关园林部门参加验收,如绿化率达不到规划标准的,不应准许出售房屋。对于占用绿地,达不到绿地标准的应征收异地绿化费。对已征用了土地,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用地,如果绿未达到标准的,需要修改规划,留出足够标准的绿地,否则不予准许开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和本市规划条例,对居民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检查验收过程严格把关,杜绝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配套不完善、绿化不达标的现象,建造居民生活的优美环境。
6.2.10 加强园林绿化法制建设的民主化,建立完善的公共参与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城市的居民是城市园林绿地的真正主人,对于城市中已建设的绿地环境,只有市民才真正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了解他们自己在城市生活中的需求和意愿。然而以往在哈尔滨市园林绿化法规制定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过程中,市民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事实,虽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但却并没有实际的发言权,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前也很少主动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使得市民难以了解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情况,甚至最基本的绿化统计资料都无法掌握。决策者和城市建设实施者之间缺乏沟通和认同。法规和规划不能及时反应社会各方的意向,在实施时必然会遭遇相应的抵制。同时由于缺乏参与过程,使群众对设立的法规条例缺乏认同感和责任感,难以主动实施保护及进行必要的监督,甚至会对法规的实施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对话机制,从法规建立开始应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最终成果成为全社会接受的城市建设共同纲领,将提高保护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行性。总的来说,要想使哈尔滨园林绿化法规得到真正彻底的施行就必须完善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园林绿化领域公众参与制度是发达国家在绿化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其含义是指在绿化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绿化相关的决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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