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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实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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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0:15:25

1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3.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14.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机关讨论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

15.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也略有区别: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但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施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政府刊物上登载,也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合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16.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也不能因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主体可以以相应行政行为不成熟为由不受理相对人提起的新政救济请求;不具备成立要件或成立要件缺损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主体确认相应行为无效,并赔偿相应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17.如何理解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先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然后再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法律规范与高位阶法律规范想冲突,则只适用高位阶规范;正确选择与相应行政行为想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行政主体应在大量的法律规范中选择与解决相应问题相适应的,同时又是现行有效地法律规范;全面适用法律规范。对某一个行政行为,同时有几个法律规范对之进行调整的,行政主体应同时适用所有有关的规范。

18.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拘束力的关系:约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行政主体作出的没有约束力的行为不可能强制执行。只有其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才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时,行政主体才能对之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拘束力就是一句空话。

19.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后果: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扔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相对人扔应履行相应行为为之设定的义务,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时机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赢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性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20.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和法律后果:条件: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有明显的违法情形;其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行为以前的状态。

1.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力义务规范。

4.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

5.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6.行政立法位阶: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行政立法在法律效力上并不处于同一个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高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通常高于行政级别低的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行政立法是国家整个立法的一部分,故其效力位阶与整个立法的效力位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7.进行行政立法要先立项的原因:行政立法必须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广泛的、复杂得,行政立法的任务是艰巨的。繁重的,立法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别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行政立法主体多而分散,为了防止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重复、互相矛盾,以及使地方、部门的行政立法能及时补充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不足,均需要编制行政立法的计划、先立项、后立法。 8.法律规范冲突规则:同一制定主体: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法律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可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不认可地方法规的,提前全国人大常委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授权法规与法律冲突,由人大常委裁决。

9行政立法失效的情形: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新法废除旧法;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1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享有行政立法权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1.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对于组织的效力: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1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1.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广义上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供给行政:行政主体通过设置和经营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方式,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

5.社会保障行政:为保障公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对生活贫困者提供公共扶助,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公共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得行政活动,消除或减少人民生活中致使贫困的危险。

6.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1.法定性。2.主体是行政主体。3.对象特定。4.行政内容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5.要式行政行为,一般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侵权可救济性。7。广泛性和多样性。

7.行政命令的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是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8行政给付基本原则:法定;公开、公正、平等;专款专用和效率;合理比例;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结合、鼓励劳动自救;信赖保护。

9.责令改正和限期改正的内容与形态: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再受到处罚后立即改正,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章建筑物,治理已被污染的环境、补种毁坏的树木等,对此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10.行政确认的作用和原则:作用: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对于迅速、有效、准确地展开行政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原则:1.依法确认。2.客官,公正。3.保守秘密。 11.行政奖励的特征: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象是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1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事实应遵循的原则:虽强调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但必须保证该行为是由于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强调及时、迅捷性,但同时必须致力于为个人和组织的充分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不得逾越或侵犯宪法、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个自由;必须遵守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权限范围,不得破坏或阻碍市场的自我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应过分干预本应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利而只能在维护市场秩序、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方面发挥作用,做到合法、适度,以确保市场运行的有序性、灵活性和稳定性;必须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包括行政组织对外管理的规律和行政组织内部管理的规律,不得随意作出不切实际的武断;强调民主,注重所有厉害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其过程,并根据最能反映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按照有关法律规范作出决定。

13.行政奖励基本原则: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

1.一般许可:亦称警察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从法律上说,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许可。

2.独立证书许可:单独的许可证便已表明持有人被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时间等,无须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行政许可。 3.权力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获得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所赋予的权力和资格的行政许可形式。

4.认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5.核准: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特征:依申请行政行为;法律一般禁止;授益行政行为;.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要式行政行为。

7.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8.行政许可原则: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体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效率与时限原则;.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原则;合理收费。

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呢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调: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情况下,依法使用或者调集个人和组织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

3.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4.民事征调的特征: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需要情况之下;必须是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征调;征调的财务和劳务必须用于紧急需要;征调的财务一般事后应该予以返还;因征调给被征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5.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异同: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呢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处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合理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移转,但比较起来有很大的区别。征用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或有偿性,并且其对象不涉及货币。征收则是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

6.行政征收的原则:法定;.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公开、公平、工正;效率原则;.确保财政收入原则;尊重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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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3.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14.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机关讨论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 15.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行为的区别: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也略有区别: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但是,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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