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0(66)-750KV避雷器运行规范资料
避雷器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招标的技术规范文件、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定期试验报告、总装图、基础图、出厂合格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出厂试验报告、交接试验报告、预防性试验报告等;
(三)运行巡视记录、异常及缺陷记录、缺陷处理及缺陷消除记录等。 (四)设备运行评估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估分析
运行单位应根据运行巡视、停运检查及预防性试验结果对避雷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
第三十三条 检修周期及项目
避雷器设备不规定具体的检修周期,通过运行巡视、停运检查及预防性试验判断避雷器的运行状态并在发现缺陷后按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进行检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反措、安评的整改落实
运行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反措要求积极进行检查整改。
运行单位还应认真对待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评工作,对于安评中发现的避雷器问题,运行单位应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章 避雷器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 当避雷器设备经校核(第十七条)不能满足运行条件时、按缺陷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需进行更换时、避雷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避雷器可申请更新和改造。并根据技术和经济的综合分析,决定避雷器的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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