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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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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11:06:19

答:公司设立与成立有以下主要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在未成立以前,不能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成立,即产生一个新的民事主体。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公司成立是行政行为和发起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5.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6.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上有何不同

答:(1)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转让,同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该转让对公司不发生对抗效力。(2)无记名公司债券,由持券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

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与缺陷。 答:

1.股份有限公司优点在于:(1)便于集资。(2)分散风险。(3)投资灵活。(4)组织永恒。

2.股份有限公司缺陷在于:(1)此种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严格,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亦较重;(2)此类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股份高度分散,只要有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够操纵公司的业务,使公司成为少数股东的工具,甚至损害多数小股东的利益,且易于垄断组织的形成;(3)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流动性较大,许多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股票的交易市场极易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8.公司股票的特点是什么?

答: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股票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仅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股票的流通方式有二,一是上市交易,二是柜台交易。(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须按法定方式制作,并须记载法定事项。(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

9.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一种法律后果,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公司便不能成立。(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或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则发生于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具有公法性质。(3)法律效力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对内、对外关系视同为合伙,公司被核准成立,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其债务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4)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而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所产生的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0.公司债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比较,其特殊性是什么?

答: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这种特殊性,主

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客观上存在的利益上的一致性。(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松散的团体性。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11.简述公司合并的特点。

答: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2)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3)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4)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市场行为。

12.简述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答: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无记名股票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票的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所记载姓名的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交力。记名股的转让必须将受让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3)遗失后后果不同。无记名股遗失后原持股人权利消灭;记名股遗失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满后向股份公司申请补办。 13.简述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董事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或第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14.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1)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股东间的关系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同样是适用的。(2)民法也离不开公司法,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3)民法和公司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五、论述题(15分)

1.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

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6、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2.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 人资两合性;(2) 封闭性;(3) 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特点:(1) 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2) 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 具有开放性。 3.试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答:董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就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而言,董事的民事责任应予特别关注。一般来说,董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围。

董事的民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之自律要求,同时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否则,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2)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3)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5)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对于董事滥用权力致使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应承担责任。然而,我国公司立法没有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规定。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利于规范董事的行为,不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在当作适当修改明确董事对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使董事的民事责任体系化、规范化、完整化,以便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4.试论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答:公司债债权人属于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有权在该债权到期时请求公司偿还本息的债权人。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此外,由于公司债是表现为公司债券的证券性权利,因而,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自由转让公司债,或者以公司债为标的,设定权利质押。就公司债债权人整体来说,是一类特殊的债权人,具有着特殊的地位。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债债权人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各个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债务人即发债公司,并且就同一的公司债适用同一的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及利率,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各公司债债权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2)公司债债权人具有权散的团体性。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能够形成类似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3)公司债债权人具有行为上的统一性。

鉴于公司债债权人所具有的上述特殊性,对于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措施。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未对有关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从国外立法来看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有两方面:

(1)设置公司债管理人

公司债管理人是为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银行、信托公司或者其他经许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

构,才能作为公司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公司债管理人对全体公司债债权人,负有公平、诚实管理公司债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公司债管理人怠于执行其职务,对公司债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设置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合议机关,是对与公司债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依公司债债权人的综合意志作出决定的机构。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公司债债权人可以就有关公司的事项,形成共同意志,采取必要的处置,从而维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同时,对于发债公司来说,也可以就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避免与每个公司债债权人个别解决问题而发生的麻烦。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1.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有下列违法之处: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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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设立与成立有以下主要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在未成立以前,不能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成立,即产生一个新的民事主体。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公司成立是行政行为和发起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5.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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