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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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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 来源: ] 2011/5/3 17:13:00

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博士研究生培养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从严要求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献身科学的强烈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三)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四)身心健康。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3~5年。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学习年限可延长至6年。延长期的培养费用由其本人和导师解决。博士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式

(一)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以导师为组长,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3~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在单位和研究生处审核后确定。鼓励跨专业、跨单位或校外专家参加指导小组。 导师或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2、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3、检查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解答培养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4、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聘请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某一博士研究生副导师的建议。

在博士研究生学习和论文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指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与科研单位、生产部门之间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使博士研究生扩大视野,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提倡在职培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鼓励与校外(或国外)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横向联合,相互取长补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四、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制订

培养方案应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明确博士研究生应掌握的专业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从事创造性科研、教学工作应具备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的要求和研究方向,结合博士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和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等作出具体安排。 培养计划经指导小组或学科组讨论修订,培养单位审批后,送研究生处审查、备案。

五、课程设置和考核

课程设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外语课,总学分为14~18学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按教育部要求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要求博士研究生在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代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究,并由教师进行讲授。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特点联系客观实际撰写一篇具有相应理论水平的课程论文。该课程经考核后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

(二)外国语:要求学习两门外国语,考试合格后获得学分。第一外语要求具有熟练的读、写、听、讲能力;第二外国语具有阅读本专业文献的初步能力。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由导师根据专业要求、科研课题的需要和研究生的情况,确定修读相关课程学分。

(四)文献阅读:根据学科专业的需要,阅读一定量的文献资料,为顺利开展学位论文

工作打好基础。

六、中期考核

参照《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试行办法》(海大办〔2008〕92号)进行。

七、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应经常参加各种学术报告或学术研讨会,以开拓视野,增进知识,活跃学术思维,锻炼表达能力。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发表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具体参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海大办〔2010〕14号)执行。

八、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最重要环节,反映了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并在查阅文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论文选题。论文题目应在第一学年内确定,并在导师指导下拟定论文工作计划,包括各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并在第三学期初之前作开题报告,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论文实施方案。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批后送研究生处备案。(具体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92号)执行。 博士论文应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创新见解或创造性的成果,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应定期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报告研究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以取得导师或指导小组的帮助,完成阶段性检查考核。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后,经导师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通过方能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九、论文答辩

(一) 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

1、论文评阅人组成、论文评阅参照《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海大办〔2010〕14号)执行。寄送论文及聘书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申请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一般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课题除外)。

2、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不得参与。 3、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30分钟)。

(3)答辩委员就申请人的论文及相关基础理论知识提问,申请人对每个委员的提问现场答复。

(4)申请人和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出会场,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5)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评议论文,宣读评阅人意见,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讨论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回避。

(6)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答辩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三)论文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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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 来源: ] 2011/5/3 17:13:00 为做好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博士研究生培养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从严要求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献身科学的强烈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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