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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维护我市竣工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监站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各区、县质监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工程质量自评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经自评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送交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见附件一)。
(二)工程质量评估监理或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合格,且《验收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交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签章齐全(见附件二)。
(三)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并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送建设单位(见附表三、四)。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取得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前述条件完备后,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验收依据的标准、验收的项目内容、验收的时间安排、验收的人员组成等(见附件五)。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质监站,并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见附件六)。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组的组成:
(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上述人员的资格条件均应符合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勘察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勘察工作的勘察负责人。
(三)设计单位 1、负责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设计负责人。 2、负责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艺设备等专业设计工作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四)监理单位 1、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2、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建筑安装、工艺设备等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五)施工单位 1、单位负责人及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含分包单位)。 2、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含分包单位)。
(六)其他有关单位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负责人。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接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个专业小组。专业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勘察、设计文件与实体是否相符的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性抽查资料; (六)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监理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桩基、暖通空调、电梯、幕墙、网架等专项验收资料;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予审合格证; (十三)《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五)建设单位已将《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报质监站核查通过; (十六)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验收组人员在现场召开竣工验收会,并开展有关验收检查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工程质量评估和专项验收检查情况等。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竣工技术管理档案和专项验收档案文件。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设计项目规划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观感质量是否与评估情况相符等。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采取协商方法寻求一致,当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也可提请法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等解决办法,协调解决结果出来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概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见附表七)。
《竣工验收报告书》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七)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八)城建档案部门档案予审合格证;(九)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十一)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十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质监站派员对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签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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