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苍南龙港镇江口A-0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 图文
一. 总则
1.1 概述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项目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概况: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本项目投标申请人资质、能力和信誉要求 (1)企业资格条件: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注册建造师增加要求如下:
①资格预审会议时间当日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②证书上有注册执业单位名称或聘任单位的,则应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6)其他要求:见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代建单位;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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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9)与本项目其他投标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
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将澄清内容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前附表规定采用网络发布方式的,无须确认)。
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如果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距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前附表规定采用网络发布方式的,无须确认)。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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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二部分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装在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资料袋内):
(1) 资格预审申请函(格式见附件1); (2)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附投标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复印件;
(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这些岗位的相关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A类证书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载明的情况一致,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应与提供的任职文件相一致(须提供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A类证书”若能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或其他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询到,则可不需提供原件(对能够通过其他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询到的必须提供网站查询结果的打印件,否则视为查询不到)。
(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6) 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7) 企业已完成类似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1,并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9.1条要求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要求);
(8)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格式见附件6-1、6-2),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10) 投标申请人联合体协议书(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本项目不采用); (11) 评审标准中要求的业绩、企业获得的荣誉、获奖情况、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目录自拟)(如有);
(12) 提供“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中所有原件的复印件(已编制入预审申请文件前述内容的可不用重复提供);
(13) 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1.2 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 企业(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企业负责人“A类证书”(前款3.1.1(4)点规定不须提供的除外);
(3)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需提供);
(4)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结果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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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合体协议(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本项目不采用); (6) 评审标准中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如有);
(7) 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其他补充或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证明资料。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1.1项、第3.1.2项、第3.2.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本项目不采用)签字或盖章。
3.2.3 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按要求提供原件。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要求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盖单位公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按A4规格制作,页数不限,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申请人应注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入资料密封袋妥为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核对的原件由投标申请人自行装入档案袋,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在审查委员会审查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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