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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原理与律师攻防(四)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中的攻防技能和技巧
一、正确认识审查起诉的功能和定位
侦查程序之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注意:刑诉法、刑诉法教科书往往把这个环节叫做起诉阶段或起诉程序,个人认为这样的定位是不合适的,因为起诉是公诉人、自诉人依法向法院指控某个人构成了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它意味着一个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起诉意味着审判阶段的开始。
但是,这个阶段其实还不是已经提起起诉,而是解决要不要提起起诉的问题,所以,严格地说它叫审查起诉,就是由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看它所收集的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它所认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是对侦查活动、侦查结果进一步审查把关,通过审查把关,最后解决的唯一问题是这个案件要不要、应不应该起诉到法院。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中的作用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从律师的地位上来说,这个阶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开始,律师已经是辩护人的身份、地位,与前面侦查阶段所讲的律师是不同的。他是辩护人了,与此相对应,他就可以正大光明地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二,由于你是辩护人了,由于案件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所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再取得办案机关的审查批准,并且在会见的时候办案人员不可以在场。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聘请的人的意见。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当面听取他的意见,在不能当面听取的情况下,应当书面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条件已经比侦查阶段大大地改善。在这个阶段,律师应该怎样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是我们进一步要掌握的问题。
如果不假思考,也许我们说,这个时候应该放开手脚,作为辩护律师应该在这时充分地发挥作用,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你的辩护意见。在实践中也有的律师这样做的,积极主动地与检察机关联系,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明确提出这个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这个人不构成什么罪,应该是别的罪等等。这样做从积极性上来说没有问题,起码从他的出发点、动机、工作状态来说是应当值得肯定的。但是,这样做是不是能够达到应该达到的效果,能不能取得你所期望的结果,这就需要深思。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解决的最终问题是起诉或者不起诉,作为律师的工作目标当然是力争不起诉,如果是要起诉的案件,在这
个阶段,你面对检察机关应该做什么?个人认为,尽量少做,甚至不做。
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起诉有绝对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相对不起诉。所谓相对不起诉,从案件事实看,这个人已经达到的起诉的标准和条件,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这样的案件可以自由裁量,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分,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
第三种不起诉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叫存疑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然不能把案件侦查清楚,提供的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或者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中,工作目标就是力争做到不起诉,就要考虑你所办理的案件中有没有法定的绝对的不起诉的条件,如果有,应当全力以赴地在这个阶段去努力,去争取让检察机关不起诉,在这个阶段就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
第二种情况,相对不起诉,律师应该做什么?这就是一个慎重的事情,因为相对不起诉的裁量权在检察机关那里,可能有认识上的偏差、分歧,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接受你的主张、意见,他可能就不起诉,或者他自身也这样认识到了,你也提出来了,他就不起诉。假如他不这样认为,你再怎么提他也不能接受。还有一点,你在这个阶段,你的认识和检察机关的认识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所谓相对不起诉要慎重,
是指你要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有相当把握的情况下,你应当全力争取。
第三种情况,所谓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面对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要慎之又慎。你要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提出不应当起诉的辩护意见时,在这个阶段是应当慎而又慎的事情,你过早地把你的意图暴露给对方,人家弥补上以后,到了审判阶段,你没有什么空间了。
我主张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不去提什么意见,我们宁愿让这种证据不足延续到审判阶段,到了审判阶段再提出这些问题,可能他没有机会再去补了,最后法院如果能接受你的意见,可能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的宣判。就算是最后他把这个案件撤回去补充证据,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撤回起诉是三种情况: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回起诉只限于这三种情况,其他的情况没有规定可以撤回起诉。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应当无罪宣判实际上没有意义了,它都可以撤回去,所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将来通过立法去完善、解决。
对于我们辩护人来说,这种情况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来,不如到审判阶段再提出来,这样使你的发挥空间更大,使你提出意见产生的效果可能更好。
接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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