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乡(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三、强化建设项目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以及各类风景区,凡投资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前,须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技术复杂、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中型房屋建筑,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安全性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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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1)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州、县城乡建设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技术复杂或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由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其他应当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要求和审查程序,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分级管理职责规定划分,由州城乡建设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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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其整改、补正。 四、进一步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要强化乡(镇)0.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级组织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要充实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政府引领、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提高科学化水平;应加强对国、省干道和重点旅游沿线及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规划建设情况以及乱搭乱建、违章建房的监督检查,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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