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沪财发〔2017〕9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标注版
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存在第二十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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