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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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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
(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
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
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
《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
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
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
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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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
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
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
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
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
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
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
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
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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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
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
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
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
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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