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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综合
柴静:你好!李燕。 李燕:你好!柴静。 柴静:这两天睡的好吗?
李燕:还可以,主要想的事情太多。
柴静:是,知道在你的文章,我的博客展贴之后,实际上我跟你一直没有直接交流过。 李燕:我现在在哭,因为我听到你的声音。
柴静:别难过,李燕,我们都在你身边,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像你妈妈一样,关切你,爱着你,知道吗? 李燕:但是这个世界上毕竟还是很现实,还有那么多很现实的东西无法改变。 柴静:你爱生命对吗?
主持人劳春燕:还是有很多担忧。
柴静:所以李燕请你一定要回答我这个问题,你爱生命对吗? 李燕:对。
柴静:假如有一个人能够像你的母亲,在他们慈世之后,假如这个世界上能够有这样的人,能够帮助你像你现在这样生活下去的话。
李燕:我觉得没有这种可能,即便有的,没有像我妈妈这么细致照顾我。我妈妈现在都把我照顾的细致到什么程度,我跟很多媒体都说过,我妈妈现在是兼职很多,厨师、妇科大夫、婴儿护理员、还有保洁员,还有其他的。 柴静:我知道现实的问题。
李燕:就说妇科大夫,谁也代替不了的。
柴静:我只是想真的了解你心地最深的那个恐惧,就是假如真的有人能够做到的话,你还愿意死去吗? 李燕:我不相信有假如,毕竟是假如。
柴静:就说如果有这样爱的话,你是愿意活下去的,我能这么理解吗? 李燕:嗯。
柴静:好,谢谢你!
李楯:李燕我想问你这样一个问题,我想你说,你现在只是希望它进入立法,而且即使是立法通过了,你也并不希望马上就采取这一步。那么,我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立法通过了,如果你的父母已经离去了,因为人总有那一天。但到那个时候,正像刚才柴静说的,你难道不会再等一等,看有没有人能更好的帮助你,或者是看那个时候的医疗技术,你再等一等,有没有可能使你的状况稍微有所好转呢? 李燕:不可能。
李楯:我们假设到了那天,我希望你能不能再等一段时间呢,比如说即使到了。 李燕:我的病等不了,我的病在逐步加重。
李楯:我理解你的想法,有时候是能带来一种转机的,如果在最后那个,你要下决定的时候,你能不能把它再稍微延迟一些呢?我希望你能够。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这边有一位潘医生,她也想跟你交流。 李楯:如果到了那天的话。
李燕:你是说在我父母不再的时候吗?
李楯:对,我是说即使到了那一天,我想想有时候一个人如果多等一等,未见得情况就像你想的那样。
李燕:我不愿意等,因为它只能给我带来巨大的痛苦,还有人格上的侮辱。我的妈妈离开我,那你能告诉我,我具体能有多长时间。 李楯:另一个医生正想和你谈,我想你是不是可以听听她的建议呢? 李燕:好的。
潘静:李燕,今天这个《大家看法》这个栏目给他们联在了一起,我也第一次听到你的声音。现在我可以跟你讲,我在肿瘤医院工作,况且我们碰到胸腺瘤的病人也不少,最后的并发症也是重症肌无力,他们有的都不能吞咽,吞咽很无力,有的就眼睑下垂,这种情况都有。 李燕:那他们的生活呢?
潘静:他们现在是做了手术以后,情况比原来大大有好转,并不是说一个完全不治之症,现在我从一个医生的角度来看,我觉得你现在心里的病是更重要的。 潘静:我希望你鼓起勇气来。
主持人劳春燕:李燕,我们这边还有另外一位医生,他也想跟你交流。 李燕:你好!
朱林:我是松堂关怀医院的朱院长。 李燕:我叫你伯伯吧。
朱林:行,叫什么都行。我刚才也听柴静讲,也听你讲,你们俩在博客上的交流也是非常温情的。而且刚才我们所有的,你不知道我们现场的正方,你的那个可以说叔叔阿姨们,现在也站在了,来关怀你,温情你的一个地方,不是在尊重你所选择的安乐死这个立场上,所以的温情上都站在你的一边。我可以选择一个合适的机会告诉你我的联系方式,如果可能的话,我会联手我的很多好朋友,在精神上,哪怕是一种其他的实质性来帮助你,你觉得可以吗? 李燕:你能够更明确说一下吗?
朱林:明确的话就是你来北京,我们想尽全力来救助你,就像我们现在眼下在救助一个白血病儿童一样,这个孩子叫王越,这个孩子几乎在生命的边缘,全世界的力量在救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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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春燕:李燕,柴静姐姐还想和你再说几句。
柴静:李燕,是这样,在我的博客当中,我一直把大家不同的意见帖上来,但是我个人一直没有做过一个明确的判断,直到此刻我也认为,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和你应不应该选择安乐死这是两个问题。但有一点你说的很好,你并不是在为你自己代言,而是在为很多你认为可能符合安乐死条件的人在呼吁,因为他们可能无法为自己发出声音,所以这一点是我非常非常欣赏和敬重的。因为一个人身在病痛和无力当中,仍然在想到他人,为他人在奔走呼喊,我觉得这是让我非常敬重的一种信念,我只能告诉你说,我和你一直在关注此事,我们一起推动让这个世界更好,我们始终会跟你在一起好吗?
李燕:这个世界更好,我肯定也是会很拥护的,但是我。 主持人劳春燕:李燕,你平常爱听歌吧? 李燕:嗯。
主持人劳春燕:给我们哼几句吧。
李燕:我只能唱几句,蔡琴的,《你的眼神》,挺难听的。像一阵细雨洒落我心底,那感觉如此神秘,我不禁抬起头看着你,而你却不漏痕迹,虽然不言不语,叫人难忘记,那是你的眼神,明亮又美丽,啊啊我,友情天地,我满心欢喜。 朱林:好!
主持人劳春燕:李燕谢谢你!唱得真好,最后送你一句话,只有活着才有奇迹,只要活着你就是一个奇迹。谢谢你跟我们连线。 朱林:加油!李燕。 李燕:谢谢!再见!
热点争论二:目前是否应该施行安乐死?
主持人劳春燕:这样的场面,我们也很少看见,就是我们正反双方的嘉宾,在跟我们当事人进行连线的时候,都一时之间忘了自己要去争辩一个什么样的论题,反过来去关心他。 李楯:不是这种情况。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李教授,只有你还在保持者理性的思考。
李楯:对,我觉得理性和情感都是人所需要的,我是个性情众人,经常在一种情感当中,我面对的死亡威胁也非常多。 主持人劳春燕:可是您刚刚也在劝李燕,要让她慎重地对待安乐死。
李楯:我们认可一个人的权利和我们劝阻他不要这样做,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一个个案和立法完全是两回事,当面对一个具体生命的时候,面对一个具体活生生人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对待他,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我们当然希望他活下去,我们当然尽我们的一切力量帮助他,不但活下去而且活的更好,这和今天我们要谈需不需要安乐死立法,完全是两回事。 潘静:今天接触李燕这个案例,我觉得她不是安乐死的对象。首先我从临床上考虑,接触这么多情况来分析,首先我觉得第一个就是,这是个患者,况且没有生活质量,她完全没有生活质量,或者生活质量非常低劣,这样的人,她提出来了,况且濒临死亡线上,这样提出来咱们可以去考虑。具体到李燕活生生的人,又能唱又能写,只是她行动不方便,根本不是咱们研究的对象。
主持人劳春燕: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也确实很多病人,他们的确是被病痛折磨,然后度日如年。在这种案例中,是否应该支持他们安乐死,安乐死是否应该为他们进行合法化呢? 袁岳:我的基本观点还是反对,我觉得有两个弊端,第一大量可能像李燕这样的人,他就会认为我符合条件,今天面临的这些人,我认为大部分是属于弱势个人,比如说像这个里头李燕那个情况,她是很明显缺少社会介入,缺少社会关怀,但是假定说这个社会有全民健保,人民可以得到很好的帮助,而且这个社会有很好的社会公德帮助。我认为在具备这个条件的情况下,然后在社会中间,人们总体上是不是要肯定这个制度,我认为才可以讨论,或者说把它当成一个延续的事件去考虑,否则我认为讨论这件事情都会误导人们。第二个弊端是谁具有裁判权,不仅仅是他个人可以决定死,而且还有其他人可以帮他决定死,所以我认为安乐死会演变成为一种合法的自杀。 主持人劳春燕:这两个问题都很尖锐,江博士,这回让江博士讲几句。
江晓阳:一个法律出来以后,滥用占多大比例,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对滥用的现象,社会有没有办法进行调控,所以我觉得刚才袁教授这个说法就绝对化了,因为它被滥用,或者因为它可能被滥用,因为它可能大面积被滥用,所以这个法不能立。
袁岳: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是不是有信心控制这个滥用,这也是立法中间一个很基本的信心。 主持人劳春燕:袁岳是不是觉得我们今天讨论安乐死为时尚早,太超前了。 袁岳:对。
吴崇其:我想讲一点,安乐死的讨论不是在今天,已经25年之前,恐怕在座的,我相信还不会有很多人参加。1982年4月份,在广州的会议上,就有专家学者提出来安乐死,我当时说了两句话,我说目前我们中国的安乐死,不安乐的,该死的还得死,不该死的安乐也不能死,原因是什么,原因是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社会状况、经济制度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李楯:首先是我们认可不认可安乐死合法,然后是在实施上,什么标准可以实施安乐死,按什么程序能实施安乐死的问题。现在,我觉得在中国是第一个问题没有解决,而不是制定标准和制定程序的问题。至于制定标准和制定程序,我们可以想出很多的办法,而且当一旦出了问题,我们还可以想补助的办法。 朱林:补助的过程要写多少个悲情故事呢?
李楯: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我们的立法,是不是经过周密的讨论之后,是不是经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是不是经过公正,是不是使各种意见都充分显现出来,然后再来决定。 袁岳:关键是人们今天的信心,有没有达到李教授您的信心程度。
李楯:关键是在社会转型中,我们是推进社会往前走一步呢,还是在这里停滞不前。 袁岳:关键是社会转型中,用跳高的方法前进还是用走路的方法前进。
李楯:我们现在来讨论这个事情,你说就是跳高吗,如果我们讨论是跳高,跳高又有什么不好呢?问题是这个议题,不是由你来决定是跳高还是走路。
主持人劳春燕:两位男士,我们让女嘉宾发一下言好不好,柴静做了很多新闻调查,对中国的社会现实有很多认识。你觉得在目前的中国,谈论安乐死是否为时尚早,在目前中国的现有条件下,如果把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出现一些,像刚刚袁岳提到的社会问题。
柴静:我们先不说安乐死立法的实际问题,我们首先说对安乐死的谈论,绝不存在为时尚早的问题。对它的谈论,把李燕这样的事例写在博客当中,而且形成公众传统的记者,坐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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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最欣慰的就是看到今天,大家激烈争吵的这一幕。我是赞成像李教授所说的,所有的立法是要依据,最大范围内的公众参与,我们是要争吵,靠博弈,像相互之间不同意见的最大程度上的呈现,我们才能够知道,最大的利益点在哪里,怎么样能够防范漏洞,立法的最好时机在什么样的时刻。
主持人劳春燕:其实我觉得选择生或者选择死,这是一个特别哲学的命题,但是有时候又会变得特别的现实,到底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也许我们没有办法在今天的场上给出一个答案,可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办法给出一个答案。但是我想每一次我们对于死亡这种冷静的讨论和思考,都会激发起我们对于生命更多的热爱,对于生命更多的尊重。感谢各位来到今天的演播室,参与了节目,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谢谢柴静! 柴静:谢谢大家!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心理医生不是超人,医生也不是超人,不能减缓所有痛苦。”
“你知道吗,以荷兰为例,8年之中,有80%的病人被迫安乐死。”
一个个犀利的立论,一句句有力的驳辩,10月30号晚,“唇舌烽火”辩论赛复赛第一场在理学楼拉开战幕,正方哲学学院与反方新闻与传播学院就“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新闻院以4:1的成绩胜出,顺利晋级八强,新闻院3辩易筱凡获得“最佳辩手”称号。
当生命的尊严面对数据的力量
“安乐死的合法化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为了生命的尊严,我们愿意把安乐死合法化这条不好走的路走好。”正方一辩刘天放说到。 面对正方哲学院的“情感牌”,新闻院运用事实与数据予以化解。
“荷兰在一年之内,安乐死人数由2000人激增到7000人。结果近3万老人因为害怕安乐死而逃亡邻国。”“7个程序,25个步骤,漫长的等待使许多人还是需要承受痛苦。”“荷兰仍有50%以上的医生偷偷实行安乐死。” 死亡是不是病人的权利?
“安乐死合法化就是鼓吹安乐死,法律赋予我们退学、离婚的权利,难道就是鼓吹退学和离婚吗?退学离婚都会慎重,为什么选择生命不会慎重呢?”“没有人有权利替病人做出选择,法律是不是应该赋予他们是否安乐死的选择,我们是否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呢?” 在阶段小结中,正方2辩气势如虹,辩词铿锵有力。而反方3辩易筱凡的条分缕析则让现场掌声如雷。
“关于安乐死的所有标准至今模糊不清。何谓自愿,多少人在他人的协助下被安乐死;何谓痛不欲生,疼痛难忍时的决定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何谓不治之症,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在这里是不治之症、在那里就可能还有生的希望。协和医院主任曾经表示,临终关怀可以帮助患者,既然有其他缓解痛苦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死亡呢?” 尊重病人还是亵渎生命?
在双方的总结陈词中,辩论进入尾声。正方四辩总结道:“我们都知道懒汉不知饿汉饥,当我们讨论这个辩题时,我们应该体会生命的可贵,所以我们才会在漫长的人生赛跑中告诉病痛患者他们应该勇敢走下去,我们应该为他们加油,但当他们被病痛缠身渴望早日解脱时,我们的加油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强迫别人。安乐死的合法化仍该继续,珍重生命,尊重病人最后的选择。”
而反方四辩则提出:“如今社会医疗水平参差不齐,昨天的绝症脑癌,今天82%的高压氧能可以救活。所谓的自愿包含着多少心酸无奈!贫困就安乐死,有钱就安乐活。一个人行使自由的边界是什么?赋予第二个人协助杀人的权利,是对生命权利的亵渎。死亡和痛苦不可避免,生命的希望要靠人争取。今天人们有权主宰自己的生死,可是国家通过立法选择死亡,逃避痛苦,这样的民族谈何在痛苦中前进?这绝非是尊重生命的最终要求。我们应该顺应生命的发展规律!”
生死激辩:为何不允许安乐死合法化?
(澳大利亚新闻周刊)同情是支持安乐死的动机,但很显然,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弊”将远大于“利”。安乐死与自杀不同,它并不是为自己的生命画上句点,而是终结他人的生命,违背了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他人无权干预这一原则。
生命无价这一原则能够使人对他人的生命保持敬畏,而这种敬畏心理能够抑制和阻止人们伤害他人性命。一旦安乐死合法化,这种效力将被大大削弱。并且,这也将对人们的自我认知方面造成更深远和不安的影响。海峡网了解到,安乐死支持者提出的著名论点之一是“安乐死是志愿者无私的自发行为”。然而,老人和病人们通常都十分担心变成家人或社会的包袱。如果说安乐死志愿者的行为是“无私的”,那其他老人和病人又将被置于何种境地,难道这就意味着他们是自私的吗?
除了来自自身的隐性安乐死暗示,他们同时还需承受来自外界或他人的压力。正如背叛总是伴随着热吻,这种压力或许并非强制要求,也不会以愤怒或直接的方式表达,但他人会温和的诱导或鼓励病患接受安乐死。我们可以相信,例如当一个男子去探望他的岳母时,他可能这样对她说:“你知道,你得这种糖尿病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你已经健康快乐地度过了六十多年的时光,你不觉得你应该告诉他们说你已经受够了,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折磨了吗?”
安乐死的假定条件之一是正在忍受疼痛折磨的病患神志清醒,可以理智地做出重大决定。而事实正好相反,当一个人处于此种境况时,恰恰完全无法做出这种事关生死的决定。安乐死的另一个假定条件是医学技术能够对病症作出正确的诊断与预测。而近年来,澳大利亚两起著名的安乐死案件已经证明了这种医学诊断的失败率高达百分之百。据海峡网了解,在这两起案件中,病患在安乐死后的尸检报告显示,他们所患病症均为到达晚期程度。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支持者还假设病患可以申请撤销安乐死决定或终止安乐死进程。但当一个人失去意识时他还能告诉我们他的想法吗?病患已经改变了他的想法,但由于生理原因无力表达,面对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解决呢?“自愿安乐死”计划将导致许多病患被违背主观意愿地夺走生命。 7
安乐死 综合
在安乐死支持者眼中,“尊严”一词的涵义似乎指的是不再遭受疼痛折磨。但是,顺其自然地走到终点,哪怕痛苦和失禁,这样的生命难道不是更有尊严吗?一旦社会大众接受了“杀人其实是帮助他们脱离苦海”这一观点,那无异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对生命的敬畏、种种制约与禁忌将荡然无存。
在维多利亚时代,病患有权拒绝延续生命的治疗,仅选择服用止痛药。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夺去病患生命的是其所患疾病,而非如安乐死一般由他人干预自己的生死。并且,现在缓和疗法已经取得较大进展,大多数人都能够在相对无痛苦的情况下平静离去。安乐死合法化将令此前“缓和疗法”的努力与成果付诸东流。
总而言之,即便安乐死合法化是基于良好的主观意愿提出的,但试图以杀戮来解决人类的问题已经犯了原则上的错误。除前文提及的各种广泛而深刻的不良影响,如使病患非自愿死亡、有违人伦道德等,安乐死合法化还将产生各种无法预期的负面危害。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张玉堂
【内容提要】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安乐 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以自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张。
【摘 要 题】争鸣之声
【关 键 词】安乐死/生命权/个人自由/集体意识 【正 文】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 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 ”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 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注:潘希熙:《走向死亡,谁说了算》,《社会工作》1995年第4期。)
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生与死的考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存在的永恒困惑。2001年4月,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安乐死的观念和行为,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的难题。至今似乎还没有 那一个问题能像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 律问题能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无法自圆其说。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 合法化?本文拟从生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探讨。
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 (一)安乐死及其历史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 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注:《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5页。)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 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 求 ,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注: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法律与医学》1995年第2期。)但也有学者持 不同意见,认为这是沿用了西方的传统解释,对安乐死的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是导致安 乐死被误解及引起争议的原因。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 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死 亡状态安乐化。”(注:冯秀云:《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政法论丛》1998年第2期。)安乐死其根据实施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安乐死 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则是指对危重病人不给予治疗或撤除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而听任其死亡。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 达其愿望,安乐死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前者系由病人本人通过遗嘱或口头表态方式决定,后者则是因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而由亲属或监护人做出决定。(注:陈霆宇:《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政法论丛》1998年第2期。)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谓古已有之。在西方,有些原始部落为了其整体的生存和健康强盛,常把病人、老人击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病弱者的痛苦和部落的负 担。(注:许士凯:《安乐死启示录》,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8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并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 ,也有处死有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东方诸国,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崇尚人自然的死亡,“圆寂”、“坐化”等就是佛教徒追求的死亡方式。我国敦煌有一幅 唐吐蕃时期(公元781~847年)“自行诣死”的壁画,描写一位老者在寿命将终时自行到坟墓 中安详地辞别人世,这可视为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注:赵建雄:《我国早期的“安乐死”思想》,《健康报》1996年10月19日。)但是,由于安乐死违背传统的伦理观念,(注:长期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在西方是以宗教伦理为主,如基督教就曾经禁止自杀;在东 方,尤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大部分地方,莫不视死为一个禁忌,在大多数时代里的大多数人也无不将长寿视为一种极其自然的追求。)并与传统的医学理念和死亡概念相冲突,自杀和他杀的界限也因此而趋于模糊 ,故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也普遍地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西方,启蒙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传统社会走向式微的开始,个人对于自己生命和自由的把 握与张扬迅速拓显至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于是自十七世纪起,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思 想便应运而生了。(注:培根、莫尔、洛克以及休谟等人都阐述过他们对于死亡的看法,托马斯·莫尔在其《乌 托邦》一书中还对如何实施安乐死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设想。参见许士凯:《安乐死启示录》,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0页。)于此同时,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一部分濒危病人的生 命可以在人工干预下长时间地、极其痛苦地予以延长。这极大地激化了医学伦理中的一对固 有矛盾——延长病人的生命与解除病人的痛苦。有关安乐死的病例和讨论不断涌现,终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运动在二十世纪初叶与人权运动结合在一起正式走上了历史舞台。1935年在英 国出现了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其后美国、法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也陆续 出现了类似的组织。
但安乐死运动很快就随着纳粹德国的兴起及其对非日尔曼种族的屠杀而遭受挫折。二战期间根据其信奉的优生学理论以及其纯净种族(雅利安)的理想,纳粹党人用“安乐死”、“尊 严死亡”等名义有计划的屠杀慢性病、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吉普赛人等其他民族人士达600万人。(注:[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赵永前译,北京出版社2000年 版,第1~4页。)从1938年法西斯分子滥用安乐死到50年代后期,安乐死声名狼藉,关 于安乐死的讨论也几近销声匿迹。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工业革命掀起的第三次浪潮医学革命得到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度兴起。1960年,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规 定,允许早死条例并附先决条件:本人自愿并提出申请,医生诊断患绝症,患者痛苦异常, 亲属同意。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的一项安乐死法案中声明:“医生给一个做出宣布的合格病人实行安乐死是合法的”。类似的法案也曾被美国爱达荷州、俄勒冈州等地的立法机构提 出,但最终均未获通过。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首次从法律上承 认 了“死的权利”。70年代后期的法国、德国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荷兰和 澳大利亚分别于1993、1995年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但结果施行未几均告夭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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