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河南能源〔2015〕810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1]
1.由于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措施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规程、措施未向职工系统性贯彻,职工岗位应知应会没有掌握的;
3.岗位实操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虽职工培训考试合格但试卷内容中实操技术占不到75%以上而职工实际不会操作的;
4.系统、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够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
5.职工在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内经常工作而不制止、不积极督促整改,危害到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章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日内由二级公司对三级公司和事故单位按本规定先行问责。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7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先行问责;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惩戒种类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产单位(含井工矿地面,露天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比照井工矿从重一档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举报核实的“故意制造重大隐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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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死亡1人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一级轻重伤或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比照生产安全死亡1人事故低一档进行处理。
第二节 减轻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可适当从轻、减轻处分或处罚,直至不给处分或处罚:
1.事故抢险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不推诿责任,对失误或错误之处认识清楚,有彻底改正诚意,写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的;
3.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节。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或处罚:
1.不配合调查,据不交待与被调查事项有关问题的; 2.不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材料或编造虚假情况欺骗调查组的;
3.推诿责任,事实面前仍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说假话欺骗调查组的; 5.串供或阻止他人配合调查的;
6.销毁、隐藏、篡改或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 7.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安全责任追究时,员工按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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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本规定以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完全履行到位的,不应处分和处罚。
第三节 重大安全隐患的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不同,给予工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干部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直接或指令他人故意制造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
2.跟班区队干部3次以上没有发现并制止职工故意制造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违犯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上级(包括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以下同)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2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诫勉谈话,给予分管副职通报批评。
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十九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矿(厂、处、公司)一次被查出有3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行政正职通报批评,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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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级公司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第四十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一次被查出有3条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或逾期未整改结束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但无故延期整改的,对其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集团公司分管业务系统的领导和业务部门为主组织,集团公司安监局、纪检监察部、组织部、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 在上级安全监察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一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1.一次查出一个矿(厂、处、公司)或二级公司某业务系统有5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
2.集团公司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结束的(经原挂牌机构批准延期且在期限内的不在此列);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无能力整改解决也不上报,长期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
第四节 生产安全非死亡事故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矿(厂、处、公司)半年内发生有2次三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二级公司应当给予行政和党务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业务副职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年内发生有2次二级非伤亡事故,或相应级别轻重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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