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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单位:(章)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印制
一、房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十堰市丽景湾花园居住小区(一期)1#楼
房屋地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路88号 丽景湾花园居住小区1#楼
房屋结构(层):框架剪力墙结构24层/地下2层 建筑面积:18931.56 ㎡ 总高度: 77.45 m 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4日 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信英 施工单位:湖北至高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余水舟 监理单位:湖北广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工程师:李大明 勘察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三川 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人代表:张三川
物业管理单位:十堰丽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保修期起始日:2014年11月24日
二、质量保证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本公司本着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承建的十堰市丽景湾花园居住小区1#楼工程,作如下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
1、本房屋建筑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已通过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核定备案。
2、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本书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3、本工程保修期从2014年11月24 日起计算。
4、我公司承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我公司在接到建设(开发)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发出的保修通知后,将在 2天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组织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
6、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①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②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③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7、在保修期内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保修范围。对不属保修范围的修补项目,本公司愿意为住房提供有偿服务。
三 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保修内容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保修期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甲、乙双方约定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3、供热与供冷系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5、装修工程 6、其它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四、说明
5年 2个采暖期、供冷期 2年 2年 1、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制定。
2、房屋须经建设(开发)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竣工核定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3、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5、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开发)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其费用如施工单位不认可,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在此之前,双方最好达成共识)。
7、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8、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开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赔偿。
9、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屋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本保修范围。
12、如果您对施工单位有关该工程质量的答复和处理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申请仲裁。质量投诉电话:8687653 8669925
13、本书建设(开发)、施工、质量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施工(保修)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建设(开发)单位法定代办人(签字):
(章) 房屋所有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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