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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用来指控被告人或其他任何涉讼之人。
?(二)平等保护
? 裁判者在诉讼中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对双方加以平等保护。亦即:
裁判者在诉讼中应当尽力抑制自己的偏见,并给予双方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对于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意见和证据,法官应当加以同等的关注和评断,并要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最后的判决。
?1、给予双方同等的机会
?2、对于双方意见给予同等的关注
七、有效辩护原则
八、诉讼及时原则
九、不告不理原则
十、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十一、控审分离原则
十二、审判中立原则
十三、诉讼参与原则
第三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属于原则,但内容单薄)
?(二)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全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1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属于原则,但职权需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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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属于原则,但内容不合理)
?(四)依靠群众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不属于原则)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重要原则,不科学:以证据为根据)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属于原则,但落实方面有问题)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平衡
?制约具体表现:立案权、逮捕权、侦查权、不起诉权、法律监督权
?(该原则违反刑事诉讼规律,应当予以改造) 一、错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警关系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控制能力不足,不能主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导致检控力量减损,诉讼效率降低。
配合制约模式下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平等关系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缺乏外部制约,非法治化现象严重。
?扭曲: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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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相互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本质
?检法相互制约违背了审判中心主义
?缺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警法关系
?条块分割、侦审阻断切断了警法之间的任何联系 ?▲(八)检察监督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有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但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因而
从应然角度来说,不属基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二)侦查监督。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必须查明的法定内容之一。 ?(三)审判监督。
?(四)执行监督。执行监督具体包括: ?(1)死刑立即执行时,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对纠问式诉讼的反动,被称为“革命之子”。
?检察官的历史使命在于守护法治,确保诉讼机制的公正性,从而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格局
?该原则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相悖 ?该原则与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相悖
?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享有监督权不应等同
?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发源地,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首创者法国并列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两个国家。而英国检察制度从萌芽到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其曲折性、渐进性、连续性是包括法国在内的其他任何国家所不可比拟的。 ?英国检察史前时代的三种起诉形态:
?个人自诉、十户区起诉、大陪审团起诉(国王诉讼)
?英国检察机构萌芽于中世纪的皇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近代初期的财政部律师。
?1253年劳伦斯·德尔·布朗克出任第一位国王诉讼代理人,定期为国王提供法律咨询。(任何刑事犯罪都被看作是对国王的侵犯)
?1315年首次出现正式任命国王代理人记载,国王任命专门代表在巡回法院和王座法院中替国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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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年爱德华四世在新任国王代理人人约翰哈伯特的委任状中,正式称其为英格兰的总检察
长(Attorney-General)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出身职业律师,专司皇家法律事务,其主要职责之一是作为王室法律代表,并以国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进行法庭辩护。
?检察官参与刑事诉讼运作端倪于14世纪的法国。在13世纪以前,法国对所有犯罪行为的追诉均由私人进行,即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或其家臣执行。当国王及贵族的受到侵害时,可雇佣procureur,即检察官或国王代理人,代替他们追诉。
?尔后随着王权扩张,国王利益由财产利益逐步扩张为治安利益,刑事诉讼程序由私人追诉蜕变为国家职权追诉,国王代理人正式取得官吏资格,其职权也随之扩张到检举、追诉有害于社会稳定的所有犯罪。
?1670年路易十四颁布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检察官,称总检察官;在其他各级审判机关设检察官和辅助检察官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检察官职权 检察官制度创设之目的
?1、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主要目的,乃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2、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3、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民权。
?列宁的大监督理论:
?突出和强化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体制甚至社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其一,基于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性,将检察机关定位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其二,基于国家全面调控社会生活的需要,强调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权。(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允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
?1937-1938年苏联的大清洗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先例:一个政党将自己一半的成员逮捕,一个政权将自己多数的上层成员处决,一支军队的军官团在和平时期几乎被全部消灭,一个国家的公民看到门外有汽车停下就怀疑自己将被逮捕 。它是苏联历史上最恐怖、最黑暗的时期,它的灾难原因今天才开始被总结,它留下的历史苦果,全苏联国民都早已品尝,且远未结束。
像检察官一样控诉自己的罪犯
?莫斯科大审判是大清洗中最具代表性的场景,而莫斯科审判最令人瞠目的,是这种只有罪犯口供而无任何物证的审判,居然是公开进行的,而且邀请了西方记者、外交使团和独立观察人士前去旁听。苏联有邀请西方记者参加政治审判的经验,1930年12月7日“工业党”案开庭,大批外国记者出席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审判。
?西方人看到了只有社会主义苏联才会出现的不可思议场景:所有被告,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辩护,他们一上庭就主动控诉自己的罪恶,把自己描述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被告们一致要求枪毙自己,最后,他们都用最美好的词汇赞美斯大林同志。
?前政治局委员加米涅夫最后说:“不管对我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我都认为判决是公正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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